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2)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3)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
(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6)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
夹杂淫秽、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他有关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