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设立有何规定?
2020-10-16 市场监管总局反洗钱办 产品可靠性报告 《出版管理条例》明确: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登记事项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出版单位领取出版许可证后,属于企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行名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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