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应合并、分离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是否需要工商登记?
2020-10-16 市场监管总局反洗钱办 产品可靠性报告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行名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要求,对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应合并、分离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在工商登记的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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