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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

2020-10-16    市场监管总局反洗钱办    产品可靠性报告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行名称: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行名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行名称: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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