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可否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管?
2020-10-16 市场监管总局反洗钱办 产品可靠性报告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申请人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现行名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此外,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现行名称: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新闻、出版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推荐
- 全力以赴把市场监管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罗文对加强市场监管总局
-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计量基准复核检查
- 我国拟进一步压实有关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 反垄断法完成修改,8月1日起施行
- 我国修法进一步压实有关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 两部门联合印发《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为网络主播从业行为划定
- 教育部发布预警:谨防“高价志愿填报指导”陷阱
- 第五届进博会已签约世界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260家
-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将二审 明确“安全港”适用范围
- 微拍堂等平台直播盲拍被投诉
- 我国迎来向“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历史性跨越
- 罗文同志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党组书记
- 直播带货成为“新农活” “新农人”网上闯出致富路
-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发布公告停止执行 《关于
- 国家药监局:选购“美瞳”产品应查看其医疗器械注册证
- 改革助力国企高质量发展
- 欧派电动车关联公司因电池防篡改不合格被罚47万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反不正当
- 四部门遏制“天价”月饼 将重点监督单价超过500元的盒装月饼
- 燕窝、茶叶、粽子……商品过度包装该“瘦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