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可见,反洗钱行政调查的适用条件有以下两个:
反洗钱调查只针对可疑交易活动。所谓可疑交易活动,是指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以及符合金融机构自定义的可疑交易标准的资金活动。可疑交易活动的来源包括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在信息分析中获知的、金融机构提交的报告中涉及的,以及通过国际合作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甚至包括在调查其他可疑交易过程中引起疑问,认为需要调查的交易信息等。可疑交易活动是反洗钱情报信息的主要来源,也是发现洗钱犯罪线索的基础。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仅可针对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采取各项调查措施,而不能以反洗钱调查的名义调查其他事项(如金融机构本身的经营状况等),否则即构成行政越权。
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启动反洗钱调查,除了需要发现可疑交易活动外,还必须判断该可疑交易活动是否需要调查核实。对于可疑交易是否需要开展调查核实,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如果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可疑交易数额不大,不构成洗钱犯罪,或者确认是银行工作程序失误等引起的问题,没有必要调查核实的,可以不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如果可以通过其他简单方式,比如打电话通知和询问银行能够解决的,也可以不启动这种正式的调查程序,而通过其他方式查明或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