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融资的表现形式分为以下四类,其中前两类是从融资主体来划分,后两类是从融资目的来划分:
第一类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自身的融资行为。指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因此,只要该客户被确定为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其在金融机构保有的全部资金和其他形式的财产,都属于恐怖融资范畴。
第二类是其他组织或个人协助恐怖活动的融资行为。指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从此项内容可以看出,金融机构的客户即使不是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也可能涉及恐怖融资,只要其资金或财产用作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或者被用作协助恐怖主义或恐怖活动犯罪。因此,金融机构应从各类有关信息中分析提炼,了解客户资金用途,才能有效甄别客户交易是否属于恐怖融资行为。
第三类是资助恐怖主义或恐怖活动的融资行为。指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从资金筹集和使用目的来分析,无论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自身,还是其他人或组织,只要其目的是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则其有关的资金或财产都属于恐怖融资。
第四类是资助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的融资行为。指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此类融资行为范围较第三类融资行为更加广泛,即使该项资金或财产没有真正用于恐怖主义和恐怖活动犯罪的实施,但只要是实际接收和使用资金或财产的对方是恐怖组织或恐怖活动,金融机构都应将其确定为恐怖融资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恐怖融资界定始终遵循的原则是:尽最大努力切断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的一切资金来源,从经济上彻底消除恐怖活动犯罪的生存土壤,从而达到有效退制恐怖活动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