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TF多数成员都是自2013年新标准发布后才逐步加强特定非金融行业相关修法和监管工作。其中合规性指标和有效性指标均评价较高的成员共有9个,分别为希腊、意大利、马来西亚、俄罗斯、沙特阿拉伯、西班牙、瑞典、阿联酋和英国。分析上述9个国家情况,较好的监管实践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反洗钱主干法律全面、清晰界定特定非金融行业范围。为适应评估需要,绝大多数国家都修订了其反洗钱主干法律,基本覆盖FATF标准中列明的全部特定非金融行业。个别的调整也是基于适应本国实际情况的考虑,如西班牙增列了艺术品交易商,俄罗斯虽豁免了信托与公司服务提供商,但增列了典当行及经营资金或其他资产交易业务的机构。因此,如无合理的特殊原因,FATF列明的特定非金融行业原则上均应纳入反洗钱框架。
(2)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架构分而不散。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监管模式与一国原有的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模式存在一定的路径依赖关系。如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部门不承担国家反洗钱牵头职责,则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监管往往由该国反洗钱牵头部门统筹。如西班牙、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其反洗钱牵头部门均为执法型金融情报中心。如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部门承担了国家层面反洗钱牵头职责,则通常可有多种安排,一种是继续由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部门统筹监管特定非金融行业,如马来西亚中央银行。另一种则是将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主要集中到一个非金融的牵头部门,如沙特阿拉伯商务部、阿联酋经济部,或者全部分散到相关主管部门或协会,如英国、瑞典、希腊即是多部门分散监管。对于反洗钱牵头部门集中统一监管,无论是中央银行还是执法型金融情报中心牵头,其优势都在于监管行动和尺度统一,监管力度强、效率高,缺点在于监管部门对不同行业差异性了解不足,容易忽略行业固有风险,往往带有较重的规则监管痕迹。而多部门分散监管优势是便于结合行业特征落实“风险为本”原则,缺点在于各行业监管水平差异较大,监管需要水较强的统筹协调机制。
(3)对履职义务和洗钱风险的认识是目前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的主要切入点。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的薄弱环节目前集中在对义务和风险的认识。各国普遍采取开展国家、行业或机构风险评估,辅之以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的方法来提高特定非金融行业对其履职义务和洗钱风险的认知。各国也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性组织的积极作用。不少国家赋予行业自律性组织一定的日常监管职能,行业自律性组织在行业准入的投资者适当性审查、集中处理可疑交易报告、提供客户身份识别便利以及开展国家和行业洗钱风险评估中都发挥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