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于2000年11月15日经第5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公约需在得到40个国家的批准后生效。2000年12月12日至15日,该公约高级别政治签署会议在罗马举行,118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该公约。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王光亚代表中国签署了该公约。2003年9月23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光亚向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交存了中国加人该公约的批准书。该公约于2003年10月23日对中国生效。该公约同时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于2006年10月27日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项针对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全球性公约,是联合国近来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的重要国际法律文书,旨在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为各国开展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公约界定犯罪组织为3个或3个以上的人合伙进行旨在获得物质利益的犯罪活动,规定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参加有组织犯罪、洗钱、腐败和妨碍司法等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该公约第6条涉及洗钱行为的刑事定罪,明确要求各缔约国应将洗钱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并将其适用于该公约第2条、第5条、第6条和第23条规定的严重犯罪、有组织犯罪、腐败犯罪和妨害司法犯罪。
在监管方面,该公约第7条规定各缔约国应建立对金融机构及高风险金融机构的综合性监管制度,以便预防和调查洗钱活动。监管制度应强调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等项规定。确保行政、管理、执法和其他负责打击洗钱的当局能够开展合作和交换信息,并考虑建立金融情报机构,以收集、分析和传播有关潜在的洗钱活动的信息。在不妨碍合法资本流动的情况下,考虑调查和监督现金或票据出人境的情况,如要求个人和企业报告大额现金或票据的跨境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