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腐败犯罪逐渐成为全球性的问题。联合国大会于2000年12月通过决议,要求为谈判制定一项有效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设立一个特设委员会。联合国随后成立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Anti-Corruption Convention)特委会和相关的政府间专家工作组,负责公约起草工作。特委会先后举行了7届会议,于2003年10月1日在维也纳举行的第七届会议确定并核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草案。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12月9至11日在墨西哥南部城市梅里达举行的联合国国际反腐败高级别政治会议上开放,供各国签署,并在第30个签署国批准后第90天生效。目前共有140个国家签署公约,107个国家批准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联合国为打击跨国、跨区域的腐败犯罪主持制定的国际法律文件。该公约建立了一系列综合性反腐败的措施,在完善国内预防与打击腐败犯罪、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司法协助方面制订了具体的执行方案,并确立了被贪污的公款必须返还的原则。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对预防腐败、界定腐败犯罪、反腐败国际合作、非法资产追缴等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败行动、提高反腐败成效、促进反腐败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草案除序言外共分8个章节、71项条款,包括总则,预防措施,定罪、制裁,救济及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实施机制以及最后条款。公约中第14条、第23条、第58条分别对预防洗钱的措施、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和金融情报机构做出了约定。
我国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公约,2005年10月27日批准公约,2006年1月13日递交批准书。公约于2006年2月12日对我国生效,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