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逃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抽样取证的常见借口及应对措施
本刊智库专家团专家 孔迪
在市场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和执法过程中,对产品(商品)的质量抽样是一种很常见的检查方式和手段,根据法律依据和性质的不同,质量抽样大概可分为监督抽查(《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和抽样取证(《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这两类,但实际操作方式一般都是按照一定程序和规范,在生产者、销售者处,从其经营、待销售的产品(商品)抽取样品,并将样品委托有资质机构出具质量检验结果或鉴定结论。不过,在相应的程序、规范中往往会列出“不得抽样”的例外情况,比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133号令)第十八条就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一)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四)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本刊智库专家团专家 孔迪
对相对人来说,被抽样样品不仅无法正常销售创造利润(生产领域监督抽查样品目前还是无偿提供),而且如经检验不合格或鉴定存在其他违法行为还会带来行政处罚,所以实践中经常会遇上相对人表面配合检查,但私下想出各种理由和借口逃避抽样的情形,下面笔者结合案例,谈一谈应对。
一、 辩称生产“配件”而非成品
上图为一款“液晶显示模块”,外观、结构明显有异与普通液晶显示器,是销售给广告机、查询机企业用作组装配件的,厂家据此辩称只生产“配件”而非成品,不应抽样。
首先从概念分析,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中并未设定“配件”、“成品”的概念,只有“产品”概念,《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目前实际情况,绝大多数企业都不可能从配件到整机全都自行生产,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会用到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配件。对“配件”、“成品”的认知,也因观察角度不同而发生变化。举例来说,电子元器件(电容、电阻等)、五金配件(挡片、卡扣等),这类产品是供给下游企业组装整机的。对整机企业来说,这是他们的生产配件;但对配件企业来说,这就是其“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是其生产出来的最终成品;对普通消费者来说,虽然不会直接购买使用,但仍会将电子元器件、五金配件视为一类有明确用途的商品。其次从功能分析,该“液晶显示模块”有完整电气结构,元器件均在外壳内无裸露,背面有多个通用接口,经通电测试,使用信号线连接到计算机或其他视频源均可以正常显示。总体来说,除安装结构特殊、无背面外壳和底座之外,和普通液晶显示器在功能上并无差异。经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上述“液晶显示模块”属于企业成品的结论。
二、辩称“未检验、未包装”、“半成品”
上图是一家生产被子的企业车间,工人把散装棉被按照10床/袋的方式打包装入编织袋,无单独包装,也没有独立包装盒。现场负责人开始时一直辩称是“半成品”,做好之后将统一送回到异地企业总部,再逐袋拆包作产品自检和包装。但执法人员对其解释存疑,因为转运到总部和二次拆包检查都会造成额外的成本增加,不太符合常理。于是对整个车间进行了详细检查,发现套好编织袋的被子堆放处的墙上其实已贴有“成品区”的指示牌,在打包之前有工人会将被子逐床放在“品检区”做外观检查;编织袋表面用记号笔写明了打包人、打包日期和省内外不同城市的专卖店名称(实为发货去向),最关键的是,对从袋装拆出的被子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套内部所缝制的洗水唛上已印有“质量等级:合格品”和执行标准、成分等信息,即已明示为合格成品。
在证据面前,企业负责人终于吐露实情,车间内生产的被子实际已经是待出货的成品,只不过为了节省运费,所以将被子和包装分开发货,运到专卖店处再组合成独立包装。
三、 辩称“试产品”、“自检不良品”
涉案的是一款某品牌的“网络智能机顶盒”,执法人员去企业仓库检查之前,被相关负责人借故耽搁了一下时间,到了仓库发现该批打好包、装好箱的网络智能机顶盒的货板上有一张手写的纸片“试产样机”,企业负责人解释是试制产品,因自检不合格所以没销售,作为“不良品”放在仓库内待返工整改或拆解。因为该仓库的招牌确实写得是“样机/成品区”,所以企业解释本来也勉强说得过去。但执法人员用手摸了那张纸片,发现墨迹尚未干透,属故意加贴“试产样机”标识逃避抽样的嫌疑很大。于是执法人员拆箱检查,发现了更多疑点,首先大箱上产品信息贴纸上印有“零售”二字,而不是像其他样机一样印着“试产”;其次拆出独立包装产品检查,发现每台产品都印有SN码(产品序列号)和MAC网络地址,一般试生产样机因为并非以销售为目的,往往缺少相关标识,很少会这么规范;第三产品机身已经贴有“合格证”标签,与企业所述自检不合格相矛盾,而且企业现场也无法提供自检不合格的记录;第四点也是最关键的一点,执法人员在该批产品的货板上找到了记录进出仓信息的《收发库存明细表》,上面的发货记录数量虽然不多,但有一笔记录清清楚楚写明用途是“外卖”。核查取证到这一步,执法人员已经十分有底气直接驳斥企业负责人的借口。
四、 辩称为“出口”
上述图片是检查一家生产儿童推车的企业时的情况,现场检查时企业反映其产品外销比例超过95%,因近期没有接到内销订单,目前仓库内的推车均为出口境外产品。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确实所有外包装箱均为外文标识,索取近期儿童推车对应的出口海关报关单,企业也都能提供。不过执法人员注意到其外包装箱标识包括有英、法、德、西班牙等几种文字表述,意味着其产品可能会销售到不同国家和地区,既然外包装箱采用的是统一多语言版本,那么厂家自己如何区分产品最终销售去向呢?经过询问,企业告知了区分方法,原来该类推车产品在统一的产品型号后增加了小字体的英文代码以示区分,比如US代表美国、UK代表英国、RU代表俄国、DE代表德国、HK代表中国香港…。,执法人员弄清楚了CN和CHN代表中国大陆后,据此再去对仓库中的推车成品逐批进行核对,终于从一大批的出口产品中找到了少量预定在国内销售的“漏网之鱼”,拆箱后检查,果然箱内配有简体中文的说明书,推车的车棚上缝制有中文的警示说明等内容,还标注了执行我国的儿童推车国家标准。
另外对于电子电器产品,如果从标识上不能辨别出口还是国内销售,还可以考虑从插头、插孔的规格和电源制式等方面进行区分。举例来说,我国公共电网的电源制式均为交流电压220V、频率50Hz,对标准的插头插脚规格、尺寸等方面都有相应规定,如果企业如果辩称是出口境外的产品,则电源制式、插头插脚规格等方面必定能看出明显区别。
五、 成品仓无库存、按订单交货不能缺
遇上第一种情况,可以扩大检查的区域范围,现在很多企业是“以销定产”的,不提前生产大量库存来备货,生产好的产品在车间内自检或经客户抽检合格就直接出货了,所以成品仓内往往没有成品,这时候执法人员可以仔细检查生产车间、检验室、中转仓或其他仓库,很可能会发现已包装好、待出货状态的产品,只要产品已附有检验合格证明,即可以视为成品办理抽样手续。另外,也经常会遇到企业提出愿意配合抽样,但无奈客户要求按订单交货、数量一个都不能少,这种情况就要考验执法人员的沟通能力了,有必要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现场通过企业与下单客户直接取得联系,向其解释说明企业配合抽样的义务和责任,争取客户支持;现场无法取得联系的,还可以先办理抽样封样手续,但抽样样品先不带走,暂存在企业现场,待企业凭执法人员出具的正式抽样手续与客户协调好之后,再将样品邮寄送检,不过送检前执法人员要做好封存状态的记录和样品比对。使用上述方法后,暂时还没有企业坚持拒绝抽样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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