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存款人金某自办理了储蓄卡后频繁发生汇入业务,仅三个月时间汇入资金281笔,金额1900余万元,提取现金470余万元。三个月后,金某又从该账户划出1000万元,银行认为该交易行为存在可疑,立即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要求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迅速找到3名汇款的客户进行取证。经过连夜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基本确认金某有集资诈骗的嫌疑,决定冻结其账户。之后,金某到该银行准备再次办理汇款时,被守候的公安干警抓获。经查,金某以某集团公司和香港某银行的名义,向个人客户宣传某集团公司的储蓄型理财产品,承诺客户一年期利率12%,二年期利率15%,按月返还(利率远远高于国家利率)。在获得客户信任后与客户签订协议,再由其工作人员带着客户到银行柜台办理转账汇款业务。
分析:非法集资其核心的资金运作手段是用后期吸收的资金兑现前期吸收资金的本息,所以有一天必然会导致资金链断裂,最终融资活动全面崩盘。因此,集资活动往往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前期和后期在资金交易上的表现有所不同。
在本案中,金某的资金交易行为具有明显的可疑交易特征:
(1)账户资金交易频繁,与正常的账户交易明显不符。该账户不断接受来自自然人的汇款,交易频繁、金额巨大,并大量提取现金和转移资金,与正常的账户交易行为明显不符。
(2)汇款和存款客户具有明显的年龄特征。向该账户汇款和存款的大部分是老年客户,在汇款和存款时多由金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带领。
(3)进行欺骗性的承诺和宣传。银行客户尽职调查显示,金某通过对公司进行华丽包装、承诺高额返利、签订协议公证、开展理财讲座和采取夸大其词的宣传等方式欺骗社会公众。
在本案中,金融机构很好地贯彻“管内控、管风险、管过程”的管理理念,将反洗钱工作的重点放在三个方面:一是着重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提高内控的有效性;二是制定客户评级机制,着重对高风险客户和业务进行持续性监测;三是重点监督评价银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决策和报告的过程,而不单纯追求报告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