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A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主要经营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计算机及配件、电子元器件、珠宝、百货、工艺美术品的销售。正式员工5人,一年数百万元的营业收入。国家审计署广州特派办在商业银行新增贷款投放结构和资产质量专项跟踪审计调查中发现,在不到一年时间内,重庆A公司等19家公司利用其开设的商业银行公营账户向个人账户划转资金平台,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19家公司的非法活动共涉及9000余个银行账户,交易金额累计达450亿元人民币,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经调查发现,涉案团伙利地用们重庆A公司这样的空壳公司等方式,设立了20余个对公账户及数百个个人账户,同时在广东深圳等地设立“业务联系人”。“业务联系人”在接到业务后,随即将“客户”对公账户的资金转入重庆事先注册好的对公账户中,重庆方再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最后转入“客户”指定的账户中,或者非法为“客户”兑换外汇出境,并收取手续费,以满足客户规避国家对企业基本账户和现金的管理、逃避金融监管将资金汇到境外,隐匿资金走向等非法目的,实现洗钱犯罪。
分析:这起案件是比较典型的非法结算型地下钱庄,利用其控制的空壳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通过网上银行、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转账,协助公司客户提取单位账户或转账支票等票据内资金,并按比例赚取手续费。这类地下钱庄以广东、深圳为基地,非法活动涉及广大内地,特别是务工人员主要输出地。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也是以非法经营罪查处非法结算型地下钱庄,但其法律依据与查处非法汇兑型地下钱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专门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列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规定的犯罪行为之一,这成为查处非法结算型地下钱庄的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涉案地下钱庄的洗钱账户具有如下可疑特点:
(1)大量注册空壳公司转移资金。犯罪团伙在重庆注册19家空壳公司,并以上述公司名义开立20余个单位账户,同时控制数百个个人账户用于转移资金。
(2)账户资金快进快出,不在重庆停留。异地资金流入钱庄控制的重庆单位账户后,迅速通过网上银行将资金转往重庆多个个人账户,再转往异地多个个人账户。重庆账户仅作为异地资金中转站,一笔资金从收款到转出仅用几分钟甚至几十秒时间,最迟不会超过24小时,账户日终余额很小。
(3)账户交易频繁,资金量巨大。在一年半中,该团伙控制的单位和个人账户发生的交易累计达数十万笔。
(4)资金来源对手众多,涉及地域、行业广泛。本案资金来源于广东、北京、大连等地100余家单位和个人,涉及珠宝首饰、电子、建筑等多个行业,上述单位和个人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资金的目的主要包括非法买卖外汇、向境外转移资金、改变贷款用途、虚报注册资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