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是A、B、C三家公司的隐名实际控制人,X将犯罪资金最初存在公司A在离岸银行的账户中,最终投资于欧洲的房地产,房地产被用于扩张C公司的合法咨询业务。X先生安排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Y购买房地产,后X安排了一笔B、C两公司签署的贷款协议来为房地产交易融资。合同双方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C公司的Y先生。为实现贷款的现金支付,X要求A公司将钱转入B公司银行账户中,之后他又要B公司将钱转入C公司银行账户中。提供给银行的相关转账理由是B、C两公司间的贷款协议。两家银行都不知道B、C两公司之间的实际关联。当资金转入C公司银行的账户中后,被支付给房地产卖家。C公司用其咨询业务收入,定期向B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B公司将收到的钱转给A公司,用于为X的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利息成本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并申报税收返还。
分析:牵涉A、B、C三家公司的返还式跨国贷款安排使审计追查变得复杂,使X控制的公司账户间的跨国资金转移变得合理。在贷款安排的掩饰下,X将犯罪资金与C公司的合法业务收入相混合,使犯罪资金很难被发现和追查。
复杂的贷款或信贷融资是房地产业常见的现象。公司内部贷款也已成为常用的一种融资工具。这种贷款安排的宽松条件使其受到普遍欢迎,房地产业也不例外。当某种工具被普遍使用时,滥用该工具的可能性也就随之提高。“返还式贷款”就是被滥用的工具之一。不法分子利用“返还式贷款”交易直接购买不动产或通过购买房地产投资基金份额间接购买不动产。不法分子将资金贷放给他们自己,创造出资金合法且来源于真实商业活动的假象。贷款的目的是为黑钱披上合法外衣以及隐藏交易人的真实身份或相关交易的真实性质。
对房地产业的滥用还会给政治、法律和经济的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同时,也由于房地产市场的全球化,识别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房地产交易其实十分不易。利用房地产业进行不法活动,离不开合适的方法、手法、机制和工具,而这些方法有许多本身就是非法的或包含在非法活动中。洗钱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形式:利用复杂的贷款或信贷融资;利用法人机构;操纵不动产价值的评估;利用货币工具;利用抵押安排;利用投资计划或金融工具;利用不动产掩饰不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