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营造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市场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近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青海省房地产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将对青海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业企业”)的信用采集、信用评价、运行评价结果等实施综合性管理。
根据《办法》,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全面考量房地产业企业经营时间、信贷、纳税、合同履约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对其信用等级作出客观公平评价。信用评价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健全信用采集、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和修复等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据了解,房地产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一票否决信用信息四类。信用等级分为4A、3A、2A、A和B五个等级,分别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
《办法》明确,信用等级评价采取定期评定和动态评定相结合的方式,信用等级定期评定结果每年发布一次,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对不同信用等级房地产业企业分别实施相应的奖惩措施。
对不同“A级”等级的房地产业企业进行不同程度的监管服务,包括提供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增加贷款授信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在日常专项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对评定的“B”级企业,则要加大监管力度,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力度,加强对企业重点监督管理并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