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渊 (上海交通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原告诉称其是某平台的优质客户,在某平台下单购买多种商品,部分商品享受卖家提供的退货包运费服务,以保证所购商品退货时原告无资金损失。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至11月18日期间在某平台共有多笔订单,其中10月20日至11月14日共计下单124笔,申请退货退款45笔,已获得运费补贴共计456元;11月15日、17日、18日共计下单55笔即涉诉争议订单,55笔订单商家均提供退货包运费服务,原告也均申请了退货退款。2020年11月19日,原告发现55笔订单退货包运费服务被取消,被告拒绝赔付退货运费,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退货运费660元。
裁判要旨
上海市某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55笔订单集中产生于2020年11月15日至11月18日短短几天内,原告均申请退货退款,申请运费补贴,退货订单在数量及比例上均异于正常网购消费。结合涉案商品原告自述其向快递公司支付的运费与对应订单依据“退货包运费”可获得的运费之间存在差额等情节,可以认定原告具有利用退货包运费交易规则实现牟利的高度可能性,而并非基于真实交易目的而下单。原告该行为不仅侵害平台利益,也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平台交易秩序产生不利影响,本身不具有正当性,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平台有权取消相应订单的退货包运费服务。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电商平台有权在法律规定框架内基于合法且正当的目的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平台公示的“退货包运费服务说明”,是电商平台基于平台服务协议所作出的提供平台服务与管理权利的细化,是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平台内交易时需要遵守的具体规则。用户非基于真实交易目的而大量下单、频繁申请运费补贴,通过滥用平台交易规则获取个人利益,不仅直接损害电商平台的利益,也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平台的交易秩序产生不利影响,该行为不具有正当性,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得到支持。平台取消该用户的退货包运费服务,不违反双方之间的协议和规则约定,具有合理性。
法律评析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退货包运费服务说明”性质上属于平台交易规则,是电商平台经营者基于用户服务协议作出的提供平台服务和管理权利的细化。用户服务协议及说明,可以且应当作为确定用户与平台双方间权利义务的依据。
电商平台内经营者为减少消费者退货运费损失,提供了“运费险”“退货包运费”等服务,电商实践中,消费者可自行购买或商家购买上述服务后赠送给消费者,消费者在换货或退货时,可以获得运费补贴,旨在让消费者获得增值服务,提升购物体验。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项服务却引来了诸多恶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羊毛党”。这类用户通常大量下单、频繁申请退货退款、申请运费补贴,由于运费补贴高于退货实际支付运费(甚至与快递人员相互串通),“羊毛党”可以从中赚取差价或者套取补贴以不正当牟利。此类下单并非基于真实交易目的,而是为了利用平台规则漏洞牟取私利,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损害了电商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利益,也扰乱了平台的正常交易秩序。
本案判决一方面肯定了电商平台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及交易规则以规范平台内交易行为,支持电商平台有效行使自治权利,鼓励平台提供“退货包运费”等有利于提升消费者福利的个性化举措。另一方面,对非基于真实交易目的下单的“羊毛党”予以否定,明确指出此类“薅羊毛”行为属于滥用平台规则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诚信原则,损害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利益,而且扰乱平台正常的交易秩序。最终,本案判决认定平台取消其相应服务为合理、正当,对消费者、电商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均具有较好的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