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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学者建言献策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中的市场监管基础制度

2022-06-29        中国质量报

  寻问题 探路径 促发展

  专家学者建言献策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中的市场监管基础制度

  □ 记者 徐建华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今年3月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总体要求和具体路径,而且特别说明市场监管机制建设是极其重要的环节。在统一大市场建设中,到底该如何加强市场监管机制建设?针对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中存在的阻碍,又可以从哪些方面着手研究、破解?6月23日在京举行的统一大市场与市场监管基础制度研讨会上,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纷纷予以分析解答。

  统一大市场监管中的体制改革

  国务院反垄断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表示,市场监管的目标就是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在市场监管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通过公正监管来实现公平竞争,保持常态化监管以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质量,并处理好公平竞争与创新发展的关系,实现公平竞争与创新发展的良性互动,由此推动构建高质量的新发展格局。

  中国人民大学交叉科学研究院院长杨开峰认为,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一方面要加快推进相关立法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央地协同、部门协调,推进行政体制改革。

  市场监管总局法律顾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王敬波建议,制定一部通约式的市场监管基本法,有利于框定市场监管的边界、弥合行业监管间的缝隙。市场监管基本法需要明确构建多元的市场监管目标、构筑市场监管的原则谱系,并进一步优化协同监管的工作机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市场监管研究院副院长、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冀玮表示,市场监管体制机制迫切需要在宏观理论建构和微观管理实践两个层面再次突破,应当要以法治与规则为目标实现的保障和手段,在发展与安全主线下开展市场监管规则构建。

  国务院反垄断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认为,需注重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深入研究:一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配套指南、规章、条例的制定;二是新形势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适用;三是国际新规则、新政策对国内竞争政策与制度的影响;四是如何应对“宜商环境”评估指标中对竞争法规实施情况、执法机构设置、执法质量等因素的考察。

  市场监管总局法律顾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市场监管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院教授李俊表示,我国现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存在明显的时代不适应性,主要表现为未区分产品质量管理与产品安全监管,未充分体现风险预防和控制的理念,存在部分制度缺失。有鉴于此,应以风险管理理念重塑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规则体系;应补充完善相关制度规则,有效发挥行业组织、技术机构、消费者组织等多主体参与治理的作用;应加快产品质量安全统一信息化平台建设。

  从食品安全与数字经济看统一大市场建设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一直以来,食品安全备受社会关注,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也是历经多次变革。研讨会上,许多专家从食品安全监管的角度,对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提出了相关的意见建议。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执行院长朱旭峰对世界百年国家市场监管体制的变化趋势进行了考察,他回顾了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欧盟食品监管纵向分权体制的发展历程,并总结得出:全球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或更宽泛而言,全球市场监管体制体现出纵整合的发展趋势。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政府管理学院院长、市场监管研究院院长于海纯认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工具,全球范围内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都是普遍采用的一种风险管理机制。我国已经基本具有实施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政策和法律基础,在政策上已提出要开展食品强制保险的试点,但在立法上需要跟进。

  “6·18”“双11”……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带来了消费的新业态,也为市场监管提出了新的命题与挑战。

  市场监管总局法律顾问、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指出,网络交易监管提出了诸多新课题,包括线上新商业形态无法简单套用传统监管体制、经营活动的数字化、无纸化对监管能力提出了新要求等。为此,应加强网络化经营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示等8个领域的制度构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以色列分校负责人、国际贸易学院教授龚炯认为,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的发展为反垄断经济学分析带来了许多挑战;在对大型互联网企业、平台企业进行监管的同时,应考虑保持其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目前企业常常受困于标准必要专利高额授权费用和相关诉讼问题,该现象有从手机行业向汽车行业蔓延的趋势,值得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

  中央财经大学文化与传媒学院院长刘双舟表示,互联网广告在2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由被动接受到主动寻找、由广而告之到精准推送等诸多变革,由此给监管工作带来了挑战。对此,应当改进监管模式、明确监管重点,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理论研究,创新执法模式、重视智慧监管,加快修法进度、完善法律依据。

  北京市政协常委、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号朋指出,新的交易形态出现产生新的消费者保护问题,包括消费者的界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存在问题,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遇到瓶颈,消费者公益诉讼、消费者集体诉讼有待发展等7个方面的问题。为此,可以采取包括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善配套立法、司法解释,提高消费者保护的社会共识等对策。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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