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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香料香精行业有效监管提案的答复

2019-12-18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第2228号(商贸旅游类081号)提案答复的函
孙宝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香料香精行业有效监管的提案》(第222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6号)规定,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2016年1月22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 第23号),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包括了32大类,其中第32类为食品添加剂,分为“3201食品添加剂、3202食品用香精、3203复配食品添加剂”3小类。
  原食品生产许可是按照食品分类单元发证,食品一共划分为28类51个单元,申请人按食品分类单元申请,一个单元一个代号,作为生产许可编号的一部分。为简化程序、减轻企业负担,企业实施许可由原来的一单元一证改为一企一证,同时生产多类别食品的,也仅需颁发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于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实行“一企一证”,可减少企业发证个数,减少申请、审查、审批的次数,减少企业办理许可次数,将多张证书合并为一张证书,实现多证合一,可减轻企业负担,简化工作流程,避免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
  我局一直严格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依法对食品添加剂实行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加工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添加剂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关于食品添加剂分装问题
  企业生产食品添加剂,应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销售和使用。对食品添加剂企业的生产审查应依据《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和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可以使用国家标准规定工艺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半成品、成品,也可以使用提纯、除尘、筛分等物理方法制成精度更高的食品添加剂产品,对于标准未规定生产工艺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过程管理,不得使用可能会给人体带来健康风险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
  三、下一步工作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我们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加强食品生产监管制度建设,深化食品生产许可改革,切实加强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着力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全面推进食品生产监管能力建设,不断提升食品生产监管水平。
  按照国务院关于“放管服”和“证照分离”改革部署要求,我局将进一步创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模式,指导和规范全国食品生产许可改革工作,同时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着力简化市场准入、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最大限度地精简许可材料、压缩许可时限,探索对部分低风险食品类别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行电子许可证书管理,配套修订重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继续组织地方开展许可工作质量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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