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19-1573183173622
主题分类:人大建议复文
文号:国市监议(2019)193号
所属机构:标准创新管理司
成文日期:2019年09月12日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08日
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
第2668号建议的答复
张天任代表:第2668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后适度延长过渡期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省力等优势,逐步成为群众出行选择的重要交通工具。据行业协会统计,目前全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2.5亿辆,年产3000多万辆。在很多城市,电动自行车使用者的数量甚至超过自行车、机动车。电动车标准的完善与行业的监管,不仅仅关系着电动车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更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人身安全、涉及国计民生。
为了提升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原工商总局、原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四部门,组织相关科研机构、检测机构、生产企业、高等院校、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等方面的专家,开展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修订工作(修订后的标准名称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新标准中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电机功率等指标以现行标准为基础进行了适当放宽,其中,最高车速由20km/h调整为25km/h,含电池在内的整车质量由40kg调整为55kg,电机功率由240W调整为400W,从而让消费者获得比普通脚踏自行车更大的出行半径,减轻对骑行者的体力要求,提高了出行的效率,符合低碳、环保的理念和要求。
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于2018年5月发布,2019年4月实施,标准发布与实施日期之间留有近一年的过渡期,就是充分考虑了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技术准备时间和已进入流通领域车辆的消化周期。市场监管总局围绕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工作,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出台实施监管意见,科学设置过渡期。2019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对加强生产、销售及行驶的监管提出了要求,明确指出了“各地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以及公安部门要积极提请党委政府综合施策,引导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逐步退出,对新标准实施前在用的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发放临时号牌。”
二是加强新标准的宣传工作。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制作《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宣传片,在部门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对新标准进行解读,提升新标准的宣传效果。
三是开展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2018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发布《关于电动自行车产品由许可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安排的公告》,指定5家认证机构和19家实验室承担认证实施工作,对过渡期内由许可转认证的企业免除初始工厂检查、减免产品认证及检测费用。截至目前,共发放电动自行车认证证书2296张,获证企业629家。
四是推动电动自行车缺陷产品召回。根据收到的伤害信息,截至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共实施电动自行车及零部件召回次数62次,累计召回电动自行车1060辆,电动自行车充电器400多万台。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车行业的管理,推动电动车行业积极、稳定、高质量的发展,下一步,我们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严格车辆生产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新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CCC认证管理,加强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强化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发布,对生产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新标准要求的企业加大处置力度。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
二是严格车辆销售监管。指导各地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实行线上线下全覆盖监管,要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新标准并经过CCC认证。鼓励和引导实体销售店,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公开承诺销售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监管,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对入网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的核验、登记,严禁不符合新标准且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在平台上销售。
三是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诉求,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缺陷产品调查,督促企业履行召回义务。
四是强化社会宣传引导。指导各地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新标准以及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危害及后果,警示生产、销售企业加强自律,不生产、不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引导群众不购买、不使用超标车辆,努力营造电动自行车新标准贯彻执行良好氛围。结合电动自行车销售,对车主进行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的培训以及交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着力提升群众安全充电、守法出行的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