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4月6日讯(记者 钟文鑫)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消息,近日,YKK关联企业吉田拉链(深圳)有限公司公明工厂因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被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罚款3.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11月3日,执法人员在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薯田埔社区内衣产业聚集基地YKK工业园第一栋对吉田拉链(深圳)有限公司公明工厂进行执法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喷漆工艺生产过程中会使用底漆EU501、底漆EU580、底漆EU577、面漆Y572,喷涂至金属件产品上。经采样监测,面漆Y572的VOCs含量检验结果为643g/L,底漆EU501的VOCs含量检验结果为745g/L,底漆EU577的VOCs含量检验结果为753g/L,底漆EU580的VOCs含量检验结果为778g/L,均超过《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技术规范》(SZJG 54-2017)中规定的电子电气产品及其他工业涂装行业涂料金属用其他涂料类别VOCs含量≤300g/L的标准。
2022年1月6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底漆EU501的VOCs含量检验结果为419g/L,底漆EU580的VOCs含量检验结果为473g/L,仍超过VOCs含量≤300g/L的标准。2022年1月24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再次进行复查,采样监测结果显示,监测样品VOCs含量检验结果已达标。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叁万伍仟元。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2年3月25日。
天眼查显示,吉田拉链(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注册资本9800万美元,大股东为YKK香港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02%),二股东为威可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8.98%)。
YKK中国官网介绍称,吉田拉链(深圳)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及销售YKK品牌各种拉链、纽扣按扣等发斯宁商品。目前拥有福永工厂和公明工厂两家生产基地,同时还在广东、福建、江西三省设立众多销售网点,业务范围覆盖华南区域、内地及海外市场。YKK株式会社是以拉链为中心的YKK品牌发斯宁事业和以门窗为中心的YKK AP品牌AP事业作为两大核心,在包括日本在内的全球超过70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YKK集团在中国的最早投资始于1992年。当时,在上海成立了上海吉田拉链有限公司,之后相继在大连、深圳、苏州、无锡等地设立了拉链、按扣钮扣、建材和制造设备等生产型企业和国内销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