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湖北联兴民爆器材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垄断经营案终止调查决定书
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原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3月4日对湖北联兴民爆器材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垄断经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于2018年11月15日对本案作出中止调查决定,并对当事人履行整改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了整改承诺,未出现法律所规定的恢复调查情形。经研究,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原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有关规定,于2018年12月29日对本案作出终止调查决定,现予公告。
附件:鄂市监终止字〔2018〕1号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月15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终止调查决定书
鄂市监终止字〔2018〕1 号
终止调查决定书
鄂市监终止字〔2018〕1 号
当事人名称:湖北联兴民爆器材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武汉市武昌八一路 105 号
实收 资本:2145 万元
经营 范围:民爆器材的销售及咨询服务(凭许可证经 营)
成立 日期:2006 年 7 月 4 日
注 册 号: 420000000026273
2013 年 1 月 30 日,国家工商总局以工商竞争字〔2013〕 20 号文件,授权湖北省工商局对当事人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 查。
经查:当事人于 2006 年 6 月成立,股东为湖北省所有 的民爆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调查人员调查了当事人及 省内所有民爆产品的生产商、省内所有民爆产品的市级经销 商、部分县级经销商,走访了部分用户。经调查发现:当事 人通过制定《公司章程》、《湖北联兴民爆器材经营股份有限 公司业务程序及管理办法》、《协议书》等文件,采取分别与 生产企业股东、销售企业股东签订《民用爆破器材产品销售 代理合同》、《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购销委托合同》,并要求各 股东企业使用湖北民用爆炸物品综合管理系统的方式,形成 省内所有生产企业只能将产品交由当事人销售,所有地市级 销售企业股东只能通过当事人购进产品的省内民爆器材产 品流通体系。导致用户无法自由选择与生产或销售企业直接 交易。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识到其行为对竞争产生了不 利影响,表示要及时整改、消除影响,希望湖北省工商局中 止调查。2017 年 9 月 8 日,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向湖北省 工商局提交《关于承诺消除涉嫌垄断隐患请求免予行政处罚 的申请》,当事人承诺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修改《公司章程》,对股东、经营原则等内容进行修 改,允许社会资金加入;
2、废止《湖北联兴民爆器材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程 序及管理办法》、《协议书》、《产品流向分配表》等涉嫌垄断 行为的文件,废除由此形成的相关业务程序;
3、重新制定与生产企业之间的《合同》,规范与上游生 产企业的采购关系。特别是删除生产企业不得向当事人以外 企业销售的违约条款;
4、重新制定与销售企业之间的《合同》,规范与销售企 业之间的关系。
湖北省工商局认为:反垄断执法的目的是制止垄断,保 护竞争。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其涉 嫌垄断行为认识较为深刻,提出的整改措施能够消除和挽回 其行为造成的影响,达到了反垄断执法的目的。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 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2018 年 11 月 15 日,湖北省工 商局对当事人下达了《中止调查决定书》(鄂工商中止字 (2018)1 号),对当事人中止调查,要求当事人于 30 日内 提交履行承诺的书面报告。
2018 年 12 月 15 日,当事人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 湖北省工商局)提交了《关于履行消除涉嫌垄断承诺进展情 况的汇报》。在此期间,湖北省工商局会同湖北省国防工业 办公室对全省 5 个生产企业中的咸宁(南)、十堰(北)、荆 门(西)等三个城市的生产企业、市级经销商、县级经销商、 爆破公司等四级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走访。调查结果表明当 事人已全面履行其承诺。
鉴于当事人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符合《关于承诺消除涉 嫌垄断隐患请求免予行政处罚的申请》中承诺的整改内容, 未出现《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及《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 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恢复调查的情形,依照《反垄断法》第 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终止调查。
住 所:武汉市武昌八一路 105 号
实收 资本:2145 万元
经营 范围:民爆器材的销售及咨询服务(凭许可证经 营)
成立 日期:2006 年 7 月 4 日
注 册 号: 420000000026273
2013 年 1 月 30 日,国家工商总局以工商竞争字〔2013〕 20 号文件,授权湖北省工商局对当事人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 查。
经查:当事人于 2006 年 6 月成立,股东为湖北省所有 的民爆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调查人员调查了当事人及 省内所有民爆产品的生产商、省内所有民爆产品的市级经销 商、部分县级经销商,走访了部分用户。经调查发现:当事 人通过制定《公司章程》、《湖北联兴民爆器材经营股份有限 公司业务程序及管理办法》、《协议书》等文件,采取分别与 生产企业股东、销售企业股东签订《民用爆破器材产品销售 代理合同》、《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购销委托合同》,并要求各 股东企业使用湖北民用爆炸物品综合管理系统的方式,形成 省内所有生产企业只能将产品交由当事人销售,所有地市级 销售企业股东只能通过当事人购进产品的省内民爆器材产 品流通体系。导致用户无法自由选择与生产或销售企业直接 交易。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识到其行为对竞争产生了不 利影响,表示要及时整改、消除影响,希望湖北省工商局中 止调查。2017 年 9 月 8 日,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向湖北省 工商局提交《关于承诺消除涉嫌垄断隐患请求免予行政处罚 的申请》,当事人承诺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修改《公司章程》,对股东、经营原则等内容进行修 改,允许社会资金加入;
2、废止《湖北联兴民爆器材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程 序及管理办法》、《协议书》、《产品流向分配表》等涉嫌垄断 行为的文件,废除由此形成的相关业务程序;
3、重新制定与生产企业之间的《合同》,规范与上游生 产企业的采购关系。特别是删除生产企业不得向当事人以外 企业销售的违约条款;
4、重新制定与销售企业之间的《合同》,规范与销售企 业之间的关系。
湖北省工商局认为:反垄断执法的目的是制止垄断,保 护竞争。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其涉 嫌垄断行为认识较为深刻,提出的整改措施能够消除和挽回 其行为造成的影响,达到了反垄断执法的目的。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 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2018 年 11 月 15 日,湖北省工 商局对当事人下达了《中止调查决定书》(鄂工商中止字 (2018)1 号),对当事人中止调查,要求当事人于 30 日内 提交履行承诺的书面报告。
2018 年 12 月 15 日,当事人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 湖北省工商局)提交了《关于履行消除涉嫌垄断承诺进展情 况的汇报》。在此期间,湖北省工商局会同湖北省国防工业 办公室对全省 5 个生产企业中的咸宁(南)、十堰(北)、荆 门(西)等三个城市的生产企业、市级经销商、县级经销商、 爆破公司等四级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走访。调查结果表明当 事人已全面履行其承诺。
鉴于当事人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符合《关于承诺消除涉 嫌垄断隐患请求免予行政处罚的申请》中承诺的整改内容, 未出现《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及《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 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恢复调查的情形,依照《反垄断法》第 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终止调查。
二 0 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