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备受关注的云南民营企业家董学和实名举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陈捷滥用自由裁量权,违法认定,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导致董学和无故背负700多万元债务”。因该案件启动了信访核查程序,再次引起关注。
综合《中国青年网》《中国商报》报道,2010年云南企业家董学收购共同投资入股云南某房地产项目。2013年12月2日,董学和与郑崇光、林筱玲、丁琦签订《股份收购协议书》约定:郑崇光、林筱玲将股权转让给董学和,转让总价为5368万元——包含本金3520万元及利润1848万元。其中,郑崇光享有3868万元(本金2544万元,利润1324万元)、林筱玲1500万元(本金976万元,利润523万元)。
针对股份收购的履行,董学和与郑崇光、林筱玲三方2015年12月26日签署了最后一份书面文件--《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
国内知名法学专家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李永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等)、孙选中(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创始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商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高等商科教育学会理事,中国市场营销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等)、马擎宇(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北京党内法规研究会副会长,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会员,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府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等)现场进行法律论证,一致认为《会议纪要》名为“纪要”,实为一个新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郑崇光以收取金额统计表)
根据案件查明的付款情况,根据《会议纪要》进行计算,郑崇光的收购款余额是3868万元减去李小婉1304万元减去赵汤进1383.6万元(910万元是投资本金)减去免除576.5万元再减去郑崇光收到的875万元等于多付了郑崇光271.1万元。造成超额支付的原因是,董学和按照郑崇光、林筱玲的指示支付到郑崇光、林筱玲以及其他人的银行账户,郑崇光、林筱玲收到款项后二人之间又进行分配,因董学和不清楚郑崇光、林筱玲的分配情况,所以造成董学和向郑崇光超额付款。
但是,在庭审过程中“陈捷法官采信了,郑崇光找来的与其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施洁慈作伪证,扭曲《会议纪要》的书面意思,认为《会议纪要》中“一致同意800万元”是附条件免除800万元”,董学和说,“不采纳客观书证,却采纳与客观书证不符的证人证言,完全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判决董学和还欠郑崇光328.9万元,判决董学和以328.9万元为基数按照2%/月的利率支付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13日利息约442万元)!
董学和于2017年前向丁琦(李小婉)二人是母子关系,支付了1304万元及利息1,093,108.00元,于2018年前向赵汤进支付了1383.6万元及利息373.3万元。
董学和认为,“陈捷法官故意违背证据《会议纪要》的客观事实,采信和郑崇光有重大利益关系人施洁慈的证言,推翻了董学和、郑崇光、林筱玲三人签署的《会议纪要》的法律约束力,彻底颠覆了代表三人自愿原则的《会议纪要》!颠覆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法律原则!”
《会议纪要》中有任何关于附条件免除的内容吗?《会议纪要》中有任何关于支付利息的内容吗?董学和反问,“陈捷法官明显一边倒地偏袒郑崇光,一方面承认《会议纪要》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却又不按照《会议纪要》认定董学和的责任和义务,完全无视已经支付给赵汤进、丁琦的巨额利息,赤裸裸地故意违背客观事实,故意违背法律规定,造成重复计算和支付巨额利息!”
“能够作出这样的判决,违背了一个法官基本的职业道德,基本的职业的判断,一个老百姓都明白的道理,别说几百万,就是几百块钱,他也会月月来找你要钱,四年不管不问,我的电话几十年都不变,他甚至连电话都不打,”董学和质疑,“四年后这个案子甚至在开庭前,我都不知道有这个案子,连开庭通知都没有。审判法官哪怕有一点点良知,都不会一边倒地无视客观书证《会议纪要》,一边倒地采信与郑崇光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施洁慈后期编造的谎言。”
董学和无奈的说:“因为这个案件,给我无端制造债务,造成了严重伤害,企业都无法正常经营。”
董学和的举报是否属实?为了进一步了解案件相关情况,记者向陈捷法官求证,陈捷以“我们有纪律要求,需要联系政治部,无法直接回答”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由于,董学和不断的向上级司法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和申诉,目前案件已经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进入信访审查程序,本刊也将持续关注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