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特别关注 > 典型案例 >

市场监管部门“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3-12-04    zxq    产品可靠性报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茶叶过度包装治理的决策部署,2023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供销合作总社,开展为期一年的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截至2023年10月底,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检查茶叶生产经营单位29万家,责令改正3156家,立案查处333起,治理工作取得重要成效。为进一步发挥案件的教育警示作用,将陆续公布部分查处和纠正茶叶过度包装行为的典型案例,现公布第一批20起案例如下:

  1.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扬州宏昌茶叶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案

  2023年10月7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扬州宏昌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当事人因生产经营过度包装的碧螺春(生产日期:20210428、净含量100克×2)被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2023年4至月6月间,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抽查中,先后三次发现当事人不同时间生产经营的碧螺春、金骏眉两款茶叶包装空隙率超标。2023年3月2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碧螺春(生产日期:20230209)包装空隙率为56%;2023年5月5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碧螺春(生产日期:20221201)包装空隙率61%;2023年6月14日,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金骏眉(生产日期20230209),包装空隙率50%。上述三款茶叶均不符合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其他食品的包装空隙率≤45%”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广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2.河北省武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武安市磁山镇崔炉玉涛日用百货门市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案

  2023年10月23日,河北省武安市市场监管局对武安市磁山镇崔炉玉涛日用百货门市(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9日,武安市市场监管局在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长方体“HUI CAI”绿茶礼盒(净含量:5g*6包),长、宽、高分别为400mm、230mm、110mm,销售包装体积为10120000mm³,内装物体积的总和为30000mm³,测算包装空隙率为96.1%,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1g≤5g,包装空隙率应≤70%”的规定要求。武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2023年9月22日,复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整改,仍在销售该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情形,武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3.浙江省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平阳县福道家茶叶经营部销售包装层数超标茶叶案

  2023年11月8日,浙江省平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平阳县福道家茶叶经营部(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2日,平阳县市场监管局在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白毫银针茶叶礼盒(净含量/规格:250克),由外向内分别为透明塑封层、方形木盒、半透明塑料包装袋、陶瓷罐、茶叶袋塑封层共计五层包装,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粮食及其加工品不应超过三层,其他商品不应超过四层”的规定要求,当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下架相关产品。2023年10月7日,复查发现当事人仍在销售上述茶叶礼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平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4.福建省清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清流县龙津镇宛岩贸易商行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案

  2023年11月3日,福建省清流县市场监管局对清流县龙津镇宛岩贸易商行(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4日,清流县市场监管局在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芳安”竹窠水仙茶叶礼盒(净含量:9克×6),包装层数为3层,长方体包装盒长、宽、高分别为251mm、180mm、45mm,经手动法现场测量,包装空隙率为65.47%,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5g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情形,清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5.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山区吴岳生鲜超市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案

  2023年9月14日,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泰山区吴岳生鲜超市(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福建茗茶”礼盒,装有罐装茶叶8罐,每罐30克,经手动法现场测算,礼盒长、宽、高分别为37.5cm、26cm、8cm,包装空隙率为60%,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有关“单件净含量15g50g的,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情形,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6.四川省石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石棉县叶波大润发超市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案

  2023年11月1日,四川省石棉县市场监管局对石棉县叶波大润发超市(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0日,石棉县市场监管局在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经手动法现场测算,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传音大红袍、莉君花毛峰两款茶叶,包装空隙率分别为84.16%和83.71%,均不符合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有关“其他食品的包装空隙率≤45%”的规定要求,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8月17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过度包装产品。2023年9月27日,在复查中,对当事人销售的“新会柑皮普洱茶”(最大单件净含量160克,长方体包装)进行抽样送检。经委托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外包装长、宽、高分别为373mm、241mm、67mm,包装层数2层,包装空隙率为65%,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的,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情形,石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7.湖北省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崇阳县汇金超市锦阳店销售包装空隙率均超标茶叶案

  2023年10月31日,湖北省崇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崇阳县汇金超市锦阳店(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2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在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货架上销售的“青砖7泡茶”茶叶,由内到外分别为独立塑料袋包装、独立小纸盒装、纸盒包装、密封手提袋包装共四层。另查明,该茶叶的规格为8g*3包,长方体包装盒长、宽、高分别为270mm、200mm、60mm,经手动法现场测算,包装空隙率为90.37%,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5g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情形,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8.贵州省毕节市市场监管局纠正纳雍县九阳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包装成本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3年9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市场监管局对纳雍县九阳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年9月15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9月4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在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经现场核实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纳雍高山茶”(净含量:150克/盒)销售价格是320元/盒,外包装盒购买价格为150元/个,包装成本为茶叶销售价格的46.8%,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生产组织应采取措施,控制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2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毕节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9.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市场监管局纠正永宁县望远镇百茗特产批发部销售包装成本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3年9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市场监管局对望远镇百茗特产批发部(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年10月15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9月28日,永宁县市场监管局在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八宝茶价格为80元/盒,其提供的包装礼盒购货票据反映当事人购买礼盒包装价格为25元/盒,所有外包装成本占产品销售价格的31.25%,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生产组织应采取措施,控制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2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永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市场监管局纠正精河县八家户广汇超市销售包装层数和包装空隙率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3年10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市场监管局对精河县八家户广汇超市(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年10月15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10月8日,精河县市场监管局在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大型真空罐·大红袍”茶叶产品,由外至内分别有硬皮纸盒、仿真牛皮盒、透明塑料壳、花质塑料盒、内装大红袍茶圆盒、纸质茶包盒共六层包装,净含量5克(0.6克×8泡),长方形外包装参数为200mm*100mm*73mm,经手动法现场测算,空隙率为95.7%,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粮食及其加工品、月饼粽子不应超过三层,其他商品不应超过四层”和“单件净含量Q≤1g的,空隙率≤85%”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精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11.山西省阳泉市市场监管局纠正阳泉市闲德聚休闲娱乐有限公司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3年10月16日,山西省阳泉市市场监管局对阳泉市闲德聚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年10月24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8月30日,阳泉市市场监管局在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执法检查中,对当事人销售的“红润东方·祁门红茶”(净含量:50克,生产日期:2022.08.29)进行抽样检验发现,该款茶叶包装空隙率为83.74%,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30g,空隙率≤4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阳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停止销售相关产品。

  12.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市场监管局纠正赤峰维乐慧超市有限公司红山区万达广场店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3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对赤峰维乐慧超市有限公司红山区万达广场店(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年10月18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9月19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在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对当事人销售的铁观音(规格:200克*2桶,生产日期2023-07-18)进行抽样检验发现,该款茶叶包装空隙率为45.0%,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的,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停止销售相关产品。

  13.辽宁省大连市市场监管局纠正华润(大连)有限公司君悦酒店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3年11月3日,辽宁省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对华润(大连)有限公司君悦酒店(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年11月14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9月12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在茶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雨林颂福(雨林红茶 散茶)规格:160克(40克×4)”茶叶礼盒疑似商品过度包装。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上述茶叶礼盒进行检测,该款茶叶礼盒的包装空隙率为84.57%,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30g,空隙率≤4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14.河南省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纠正湖滨区茶清秀茶叶销售部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3年9月27日,河南省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湖滨分局对湖滨区茶清秀茶叶销售部(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年9月30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9月27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湖滨分局在茶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特级白毫银针规格:100g(5g×20袋)” 茶叶礼盒外包装为长方形,长、宽、高为32cm×21cm×7cm,经手动法现场测算,该款茶叶礼盒的包装空隙率为72%,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1gg,空隙率≤7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湖滨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15.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市场监管局纠正贵港天福茶业有限公司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3年10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市场监管局对广西贵港天福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年10月17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10月7日,贵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商品包装监督抽查不合格问题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款名为“珍藏六堡茶(黑茶)”(净含量:500克)的礼盒抽样检测包装空隙率达52%,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的,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贵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16.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纠正安徽家家悦真棒超市有限公司天骄店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3年10月12日,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安徽家家悦真棒超市有限公司天骄店(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年10月18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10月12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在茶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发现,当事人销售黄山毛峰(烘青绿茶 散茶)茶叶礼盒,规格:300克(75克×4听),包装空隙率为61%,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17.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管局纠正重庆聚缘川秀茶叶有限公司王牌路店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3年10月8日,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聚缘川秀茶叶有限公司王牌路店(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年10月25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9月20日,万州区市场监管局在茶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移都牌三峡天丛茗茶 规格:108克(12罐×9克/罐)”茶叶礼盒疑似商品过度包装。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该款茶叶礼盒的包装空隙率为61%,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5g,空隙率≤6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万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18.江西省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纠正余茂炳茶行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3年9月30日,江西省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对余茂炳茶行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年11月15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9月29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在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经手动法现场测算,发现当事人销售“景德茗茶”茶叶礼盒(净含量:150g×4),包装空隙率为32.63%,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下架上述茶叶并停止销售。

  19.广东省五华县市场监管局纠正五华县水寨镇海记贸易商行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3年9月20日,广东省五华县市场监管局对五华县水寨镇海记贸易商行(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年10月8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9月20日,五华县市场监管局在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执法检查中,对当事人销售的“凤凰单丛”茶叶(规格:长方形,100g*2包)采用手动法进行现场测量,其外包装长、宽、高分别为370.67mm、279.67mm、110.33mm,包装空隙率为77.27%,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五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停止销售相关产品。

  20.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纠正天津市蓟县家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3年9月29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市蓟县家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年10月4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9月29日,蓟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经手动法现场测算,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款名为“茉莉花”的茶叶礼盒(共16盒,净含量:175g*2,包装盒尺寸为:382mm*280mm*86mm),包装空隙率达50.54%,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相关“单件净含量Q>50g,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蓟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