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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涉销售伪劣商品罪!浙江发布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2024-07-09        产品可靠性报告

  近年来,因电动自行车非法改拼装、电池自燃导致的事故接连不断,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全省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单位非法拼加改装违法行为,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结合“铁拳”“执法亮剑护民”综合执法行动部署开展电动自行车领域非法改装专项执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排查辖区生产、经营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风险隐患,坚决守牢安全底线,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行为。

  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曝光一批电动自行车领域典型案例,剖析案件危害,震慑违法行为,提升执法质效。本次曝光的11起典型案例中有2起移送公安机关,9起涉及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2起涉及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

  案例一

  2024年6月6日,浙江省德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杭州市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动车的违法行为案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6月4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德清县雷甸镇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从事电动车批发销售活动。经现场测量,发现部分电动自行车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同日,该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15种型号共计76辆电动自行车尺寸均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明,当事人自2024年5月21日起从无锡市两家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处直接批发购进涉案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并批发给各电动自行车经营门店。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88辆,合计销售金额178047元。剩余15批次共计76辆电动自行车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尺寸过大,影响车身稳定性,安全隐患较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且货值较大,已涉嫌构成犯罪。

  案例二

  2024年5月24日,浙江省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李某某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一案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4月2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的场所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当事人用于销售的鞍座长度超35厘米的电动自行车41辆、加装后座后箱电动自行车18辆。同时,该局执法人员还在当事人仓库内,发现其用于销售的经过改装、鞍座超长的电动自行车196辆。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255辆电动自行车予以扣押,经抽样检验,上述电动自行车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自2024年3月起在明知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合格的情况下,一方面,在“抖音直播”和线下实体店销售时将其宣传为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另一方面,通过非法改装吸引顾客,并以提供虚假上牌信息来获取电动自行车牌照。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57辆,销售金额共计16余万元;未销售的255辆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货值达35.66万元。总案值高达51.66万元。当事人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整体偏大偏宽,导致车辆操控性能下降,易引发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由于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巨大,已经涉嫌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罪。

  案例三

  2024年4月23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杭州市某电动车商行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6辆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1月10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售的三款六辆电动自行车存在加装改装行为。同日,该局对涉嫌非法改装的三款电动自行车予以抽样检测。经检测,被抽检的三款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尺寸限值”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5日从杭州某商贸有限公司采购涉案的6辆电动自行车后自行改装了保险杠、加长了座垫,并以1450元/辆的价格至于其店铺内销售,货值金额共计7800元。当事人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车重大、重心不稳,易引发交通事故,危及驾驶员人身安全。其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1月5日,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浙江某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作出罚没款3.3521万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8月10日,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在国家监督抽查中对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为TDT103AZ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检。经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自行车研究中心检测,该电动自行车反射器、照明项目检测不符合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11月21日,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8日生产20辆型号TDT103AZ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出库销售,货值2.8万元,获利0.5521万元。案发后,当事人已联系经销商开展召回工作,根据用户意愿决定是否需要更换合格产品或者免费更换不合理的零部件。反射器、照明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夜间行驶安全系数低,对驾驶员生命安全造成潜在风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4年6月12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浙江某电动车有限公司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62台、违法所得1.35万元,并处以罚款40.43万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4月18日,该局根据线索对浙江某电动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型号为TDR3119Z、TDR3072Z、TDR2913Z的三款电动自行车存在尺寸超标问题,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型号的电动自行车开展抽检,并查封了62台库存电动自行车。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上述三款自行车因“尺寸限值”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份,从浙江某机车有限公司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200台,并自行加装鞍座及加长后轮上方衣架平坦部分宽度后,销售给下级经销商。至案发,当事人经营的三款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共计40.43万元,违法所得1.35万元。当事人对电动自行车改装鞍座,加装衣架的行为易影响电动自行车稳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4年5月21日,浙江省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乐清市某电动车销售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6辆并处罚没款2838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3月5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型号为TDT842Z、TDT600Z的两款电动自行车座垫与产品合格证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非法改装电动自动车。经查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TDT842Z型电动自行车4辆、TDT600Z型电动自行车3辆后自行改装座垫,并置于其店内销售。经抽样检验,当事人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尺寸限值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为不合格产品。至案发,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货值16060元,已销售1辆,违法所得380元。当事人改装电动自行车座垫的行为影响了电动自行车稳定性,同时也为违规载人留下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4年4月15日,浙江省海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宁市某车行经营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11月23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车行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对店内待售的两款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检。经检验,所检项目中尺寸限值和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判定产品质量均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9月分别购进规格型号TDT9660Z和TDT201Z的电动自行车,为上述车辆更换加长鞍座、加大电池仓后置于其店内销售。至检查当日,当事人仍有4台上述电动自行车在售,货值金额共计6000元。当事人为电动自行车加长鞍座,加大电池仓的行为导致电动车整体稳定性下降,同时为安装不合格电池埋下隐患,可能威胁使用者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性,并且在调查过程中隐瞒违法事实,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从重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

  2024年5月23日,浙江省江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山市某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44万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4月3日,该局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两款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超过35厘米,涉嫌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明,当事人在购进合规电动自行车后,为吸引顾客,擅自将店内两款型号为TDR8440Z、TDT5560Z电动自行车鞍座分别加长至45厘米和50厘米并以1600元/辆和1400元/辆的价格置于其店内销售。加长后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超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6.1.5尺寸限值b)“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小于或者等于35厘米”的规定,且与整车出厂合格证上的车辆简图不一致。至案发,当事人共改装电动自行车6辆,合计货值金额9000元,因尚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拆除改装鞍座,下架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为电动自行车加长鞍座的行为为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预留空间,影响行车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九

  2024年5月22日,浙江省岱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姚某某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6辆,并处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3月25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6辆电动自行车加装了保险杠、后备箱等配件并加长了座垫,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不符,涉嫌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15日从某公司处购进上述两批次共6辆电动自行车,自行加装保险杠、后备箱等配件,加长座垫后,以2300元/辆的价格摆放在经营场所对外销售。经检验,上述电动自行车均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货值为1.38万元,因尚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为电动自行车加装保险杠、后备箱、加长座垫的改装行为导致车辆容易丧失平衡,增大剐蹭事故发生的概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十

  2024年4月9日,浙江省玉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玉环某电动自行车商行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8辆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01月05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测量发现当事人销售的8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超过35厘米,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经查明,当事人从2023年12月起,自路桥某批发市场、江苏某电动车有限公司等地购入8辆涉案电动自行车,经自行改装鞍座、加装保险杠后置于其店铺内销售。至案发,上述电动自行车均未配备电池,且尚未售出,共计货值10343元。当事人改装电动自行车鞍座、加装保险杠的行为导致车身变宽、变长,车辆更易丧失平衡,影响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2024年6月3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杨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并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4月24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一辆某品牌型号TDT946Z电动自行车与该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参数样式不同。经查明,当事人共购入5辆同批次某品牌型号TDT946Z的电动自行车,自行加装了后坐垫和后备箱,并以2000元/辆的价格置于其店内销售。经台州市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检验,上述电动车为不合格产品。至案发,当事人共售出4辆改装后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总额8000元,剩余1辆尚未销售。当事人为电动自行车加装后坐垫和后备箱的行为导致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超重,影响刹车性能,造成潜在风险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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