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和“查痛点”三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坚持监管与办案协同联动,综合运用市场监管工具箱,以执法带动监管、监管推动执法工作机制,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违法案件。现将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化肥)案
2024年5月6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化肥)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列入管理目录的产品(化肥),没收违法生产的化肥,罚款22176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9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生产车间内存放有云天化云农配方肥料。肥料已封口,包装袋上标签标注氮19-磷17-钾4,标注配肥厂名称、地址,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当事人现场不能够提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掺混肥料的行为。根据市场价计算现场存放的掺混肥料货值金额14784元,当事人不能够提供生产记录、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未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二、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甘肃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液化气销售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4年1月3日,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甘肃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液化气销售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8日,酒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甘肃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液化气销售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已充装的30只液化石油气钢瓶,经现场查询,无充装追溯信息,也没有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存在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行政上述处罚决定。
三、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水市麦积区某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3月18日,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天水市麦积区某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3574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7日,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水市麦积区某商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销售的“五粮液”“剑南春”白酒疑似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立案调查,并经鉴定,上述白酒属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未建立供货台账,现场发现上述侵权商品共23瓶,涉案金额合计1787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四、白银市市场监管局查办的苏州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案
2024年4月26日,白银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苏州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白银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白银某发电公司检查时发现,苏州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在白银某发电有限公司场地内开展离线校验安全阀共计88台。经立案调查,苏州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经核准的安全阀离线校验场地为苏州,其在未经核准的校验场地内开展安全阀离线校验工作,违反了《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规定,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该公司检验检测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员,未严格履行其主管负责的工作职责,应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负重要责任。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白银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五、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生产、销售不合格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案
2023年12月27日,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成都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化肥、长沙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邵阳某农化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兰州新区公安局。2024年1月3日,兰州新区公安局对上述违法行为立案侦办。3月19日,兰州新区公安局提请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对实际生产企业邵阳某农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逮捕。
2023年9月18日,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省局转办长沙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成都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的化肥涉嫌为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进行立案调查。经委托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涉案产品进行检验,均不符合NY/T1107-2020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同时组织对涉案产品进行产品质量鉴定。鉴定结果:该产品不符合NY/T1107-2020《大量元素水溶肥料》要求,为不合格产品。成都某农资有限公司在兰州新区2次销售不合格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涉案金额256860元,违法所得71350元,外包装标注生产厂家为长沙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核实,长沙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销售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为邵阳某农化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长沙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邵阳某农化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总销售金额为240500元,违法所得为18403.05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12月27日,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案件移送兰州新区公安局。
六、平凉市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静宁县某果品专业合作社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物有机肥案
2024年3月19日,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静宁县某果品专业合作社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物有机肥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生物有机肥和违法所得,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日,静宁县市场监管局对静宁县某果品专业合作社销售的生物有机肥进行监督抽查。经抽样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中有效活菌数不符合NY884-2012标准及产品质量明示要求。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七、金昌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及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案
2024年2月6日,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金昌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及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消除影响,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5日,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甘肃省市场监管局互联网广告监测云平台监测情况,显示金昌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淘宝网-甘肃味道网店发布的“藜麦米面杂粮”商品广告页面中的中国地图漏绘了中国台湾省、南海诸岛、钓鱼岛等重要岛屿;在“西凉果啤、浙伍氏杏皮茶、云晓养生保健醋、兰州万合胡萝卜素”网页广告均含有“送领导,不是因为其他,而是一种感谢,感谢领导在工作上给予的关怀和帮助,让我们快速的成长。”等内容。当事人从2017年5月以来,自行制作发布网页广告,未产生广告制作发布投入等费用。截至2023年11月24日整改前,当事人在淘宝-甘肃味道及淘特商城网店的“藜麦米面杂粮”“西凉果啤、浙伍氏杏皮茶、云晓养生保健醋、兰州万合胡萝卜素”等商品销量累计3494单,广告点击浏览量在淘宝-甘肃味道、淘特商城无法查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发布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的行为,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参照《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