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广告违法行为,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紧紧围绕民生热点问题,加大广告执法办案力度,立案查处了一批危害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点领域违法广告案件,涉及投资理财、房地产、医疗、教育培训等多个领域。
为震慑广告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公众识假防骗能力,现公布10件典型违法广告案件:
一、张家港市万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为“张家港市万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其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中并不含投资理财业务,但其在广告中宣称为“民间创富连锁服务中心”、“民间借贷连锁服务中心”、“张家港民间借贷连锁服务中心”、“中国最权威的民间银行”等不实内容;此外,当事人还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国家领导人名义和肖像,并宣称“公司采取不摸钱的方式进行理财,理财收益率达14.4%-18%”等内容。由于当事人的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等规定,2019年1月,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万元。
二、上海六合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灯杆、吊旗、门型展架、宣传单页等载体发布房地产广告,广告内容含有“目前最先进的AI人工智能技术与舒适我居生活相结合”以及“超高投资回报率、3年返租24%。三至五年获稳定收益,五年后更是享受成熟氛围带来的财富价值,投资零风险,即买即收益”、“终身托管 固定回报24%”、“高收益的投资回报、途家运营撬动财富杠杆”等包含投资回报保证性承诺的内容。当事人的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以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的规定。2018年4月,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11万元。
三、南京名万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开发的龙湾春江郦城的售楼处LED显示屏上滚动播放广告,广告中含有“中国地产综合实力TOP10;蝉联福布斯亚太地区最佳上市公司50强;中国领先的城市综合体运营商;香港上市名企;中国别墅专家;中国园林美学大师;中国物业管理领先品牌”等无法证明的内容。当事人的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2018年10月,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0万元。
四、常州红房子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自设网站上对医院采用的超声产检设备和诊疗服务进行宣传,广告中使用了“顶级”“最高端”等用语,并将超声检查医生虚构宣传成“苏南地区资深超声专家”;将“二级妇产专科医院”虚构宣传成“国家二级医院”;在四维彩超设备介绍中,含有“对人体组织没有任何影响”、“对胎儿没有任何危害”等安全性断言或保证的内容;在对新生儿缺陷的描述中,使用的引证数据不真实准确。当事人的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2018年9月,常州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并处罚款78万元。
五、常州朗维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提高其培训机构的知名度和口碑,在自设网站中的“明星学员”栏目中,展示了在其培训机构处获得外语培训并通过考试的优秀学员照片、名字、考试成绩和考试经历等内容。当事人的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2018年12月,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六、江苏中凯升降设备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自设网站和阿里巴巴网站旺铺页面上宣传“导轨式升降货梯”、“供应固定导轨式简易液压升降货梯”等有关产品内容,但其实际并未取得电梯制造许可,也不生产销售电梯产品,广告宣传的商品不存在。当事人的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2018年9月,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3万元。
七、泰州远鹏吊索具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易派客平台上的店铺发布广告,使用伪造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计量合格确认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等进行广告宣传,并虚构“本企业产品已顺利通过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等内容。当事人的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2018年11月,泰州市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8.8万元。
八、常熟市超亚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天猫平台网店“CDMP旗舰店”发布的家居服广告,广告页面中使用伪造的检测报告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宣称其产品“不掉色、不掉毛、不起球”,但无依据证明;在拼多多网店“CDMP官方旗舰店”,除宣称其出售的16款睡衣产品“不掉色、不掉毛、不起球”外,还宣称“不掉色、不变形、无异味”,同样无依据证明。当事人的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2018年7月,常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5万元。
九、苏州康恩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塘桥分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经营场所内的KT版、横幅和宣传海报等发布广告。广告中含有“采用国际最先进SMT集成模块技术”、“是国内第一家自主研发生产的电位治疗仪器的厂家”、“康恩斯•服务中国中老年人最多的企业”等无依据内容,且发布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未经审批、未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提示字样,并播放“朱阿姨腰间盘突出改善”视频用于宣传其医疗器械的治疗效果。当事人的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五)项、第四十六条以及《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18年8月,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5万元。
十、张家港市金港镇征球电子产品商行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对其销售的“电场能量仪”产品进行宣传,宣称该产品有治疗效果,但该“电场能量仪”实际为普通电器,不属于医疗器械。当事人的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18年12月,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