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等防疫用品价格违法典型案件(第三批)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要求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上来,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防控疫情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突出抓好市场价格监管,持续加大对防疫用品、民生用品等重要商品的价格监管力度,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立即开展口罩价格专项检查,坚决刹住口罩涨价风;突出抓好关闭野生动物市场及平台,落实停止野生动物交易各项要求,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突出抓好防护用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打击假冒伪劣防护用品执法行动,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案件。确保防护用品价格平稳,事关民心安定和社会稳定。市场监管总局现对六起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江西省典型案件
案例:
1月25日,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进贤县益民堂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经查,在进货成本无明显变化的前提下,自1月22日开始,当事人分别加价0.5倍至13倍不等,对外销售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商品,涉嫌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拟对该药店予以从重处罚。
山东省典型案件
案例一:
1月26 日,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菏泽宏卓大药房有限公司定陶区冬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1月26日早晨至15点30分共计售卖30包飘安牌一次性口罩(规格1*20),疫情前销售价格为2.5元/包,1月26日销售价格为25元/包。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以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75元,罚款202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1月28日,山东省聊城市市场监管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在联合检查中,发现康美大药店(久和社区店)1月6日、1月22日进货价同为3.85元/袋的“袋鼠医生”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一袋10只),1月23日起将价格抬高至10元/袋。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1月27日上午,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某药店将平时售价10元的口罩卖到64元,执法人员依法对涉事药店进行检查。
经查,滨州盛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六药店于2020年1月23日以16元每包的价格从博兴县一劳保用品店购进3M9001口罩125包,以64元每包的价格销售,共销售了17包,违法所得为816元。
当事人借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大幅提价对外销售口罩,此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目前滨城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并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安徽省典型案件
案例一:
1月27日,安徽省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金寨县众客优品新城区店以29.90元/只高价销售口罩。
经查,经营者张某某于2020年1月24日通过微信联系以13.50元/只的价格购进口罩12160只,销售价格分别为29.9元/只、39.9元/只,截止2020年1月28日全部售出。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金寨县市场监管局已对此案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1月23日,安徽省宿松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安徽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黎河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于2020年1月23日从武汉利丰达贸易公司购进一次性口罩6000只,进价0.5元每只,以1.5元每只的价格对外销售,总共销售2000只,货值金额3000元。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宿松县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继续加强对防护用品和民生商品的价格监管,指导督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哄抬防护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确保疫情期间防疫用品及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稳定。同时,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处罚曝光力度,持续形成震慑,维护稳定的市场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