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在疫情防控期间查办的第二批典型案例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行动,按照“从重、从严、从快”的要求,抽调专业人员和执法骨干组建三个工作组,对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发现案件线索,现场立即处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口罩、消毒杀菌用品、电子体温计等防疫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近期又查办了一批哄抬物价、虚假宣传、假冒伪劣、不明码标价等违法典型案件,有效维护了疫情防控期间的市场秩序。此次查办的12起典型案件(第二期),处罚金额近63万元,其中单起案件作出的最高行政处罚就达37万元,并移交公安部门一起,现予以公开曝光。案例1:1月30日,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代理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美国3M公司在华知识产权保护事宜)举报,称克拉玛依市某石油企业购进的3M口罩为假冒产品。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石油企业库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从克拉玛依市欣维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用于员工使用的3M口罩包装粗糙、印刷字体模糊,涉嫌假冒3M口罩,共计21409支。经查:克拉玛依市欣维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乌鲁木齐市某公司以29万的价格购进22500个3M口罩,其中3M 9001口罩12500支、3M 9001V口罩500支、3M 9002口罩9000支、3M 9002V口罩500支,销售给克拉玛依市石油企业,销售价为3M 9001口罩和3M 9001V口罩销售价为20元/支,3M 9002口罩和3M 9002V口罩销售价为30元/支,销售价共计为545000元。目前,因该案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件线索移交当地公安部门。
案例2:1月24日,阿勒泰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投诉,对阿勒泰市勤必发文体总汇高价销售口罩一事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文体总汇在进货价未变的情况下,多次提高销售价格,且某品牌的口罩以进货价为10元/个,销售价为30元/个-40元/个,利润为200%-300%的严重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阿勒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3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1月26日,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投诉,阿克苏市教育路乐康维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口罩,存在高价销售和质量问题。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药房正在以40元/袋的价格销售口罩,且该药店销售的医用口罩提供不出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未销售的医用口罩进行了扣押。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药店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1月26日,乌苏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乌苏市高价销售“威尼”牌消毒包装,警用防雾霾口罩GA98V,执法人员联合乌苏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合进行执法排查时发现,乌苏市金阁服装劳保店销售“威尼”牌消毒包装,警用防雾霾口罩GA98V,当事人按5元/只进货价格购进1000个“威尼”牌消毒包装,警用防雾霾口罩GA98V,通过微信群以15元/只价格销售完毕。且当事人不能提供确切的进货渠道和地点。当事人超出进货价3倍价格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行为涉嫌哄抬价格,乌苏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5:1月24日,沙湾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沙湾县爱心药品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五分店开展节日期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店所销售的氪星9001耳挂式折叠防尘口罩、琪琪秀时尚防尘口罩均未明码标价。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沙湾县市场监管局对该药店予以没收违法所得350元,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1月26日,沙湾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沙湾县世纪大道南路乌苏仁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沙湾健民大药房销售未明码标价的口罩。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药店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药店销售的是冠桦KN90防尘口罩没有相关购货票据也未做标价处理。经查,当事人在明知销售商品需明码标价的情况下,仍未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沙湾县市场监管局对该药房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540元,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7:1月29日,托里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托里县博康大药房高价销售口罩。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店以每只1.8元的价格购进了200只“三邦”牌9300A耳带式防尘口罩并以每只25元价格销售,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口罩的销售记录,当事人已销售91只口罩,每只销售价为25元,店内剩余8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托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药房当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近期,将尽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8:1月30日,和布克赛尔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和布克赛尔县仁和医药有限公司未进行明码标价及哄抬口罩价格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经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询问、查阅查验微信二维码付款、收款记录等方式发现,当事人以27元/个的价格购进百家安牌系列的百霾安口罩、KN95型,并以39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分别以30元、39元的价格销售了32只,当事人在进货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擅自哄抬物价。经查,当事人未能出示产品的合格证明以及采购正规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也未进行明码标价。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布克赛尔县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290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21450元。
案例9:1月28日,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有人通过微信宣传克拉玛依区耀盛劳动防护用品商行正在销售3M KN90口罩,执法人员迅速对销售3M KN90口罩的劳保用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其现场销售的3M KN90口罩包装粗糙,字迹模糊,经初步判断为涉嫌侵权假冒的3M口罩,现场对剩余的12支予以查扣,对查扣的上述口罩进行送检,待鉴定结果出具后,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管局将严格依法依规,从重从快对该商行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10: 1月28日,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对独山子区百草堂大药房高价销售北京喾之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MP2.5口罩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从乌鲁木齐按进价67元/包的价格购进了30包北京喾之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MP2.5口罩并以每包200元的价格销售。当事人在未标明码标价的情况下,销售口罩5包,每包利润133元,除托运费38元,获取利润62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哄抬价格行为。独山子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立案查处,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11:1月25日,巴州尉犁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尉犁县民家乐超市购进的威力王子牌84消毒液2件(共计60瓶)和欣瑞达牌消毒片100瓶。在未明码标价的情况下以高价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巴州尉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立案查处,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12:1月30日,于田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于田县民意药店哄抬红外线体温计价格。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药店购进红外线体温计100只,每只购进价140元,以每只150-200元的价格销售。经查,该药店高价销售体温计,存在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界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回复》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等有关规定,和田地区于田县市场监管局现场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依法拟对其作出处以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