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五批典型案例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加强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防疫用品及粮、油、肉、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监管,迅速查办了一批假冒伪劣和价格违法案件,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稳定市场秩序。2月15日,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公开曝光了第五批10件在疫情防控期间查处的价格违法、假冒伪劣等典型案件。
案例一
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群众举报,对兰州惠仁堂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检查发现,2020年1月25日至27日,当事人将进价每个16.00元的KN95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口罩),按118.75%的加价率,制定每个销售价格35.00元,在兰州区域的141家连锁店合计销售31788个,其行为推动口罩价格过快或过高上涨,引发消费者大量的投诉举报,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涉嫌违反《价格法》《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属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及时将各区县市场监管局移送上报的兰州惠仁堂药店同类投诉举报线索集中处理,合并后立案调查,拟对兰州惠仁堂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罚款18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1月28日,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举报线索对安宁红升医药大药房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待售的过氧化氢消毒液、碘伏消毒液均无标价签、价目表或外包装标价。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罚没合计5007.95元。
案例三
2月10日,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针对抽检发现的甘肃润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84消毒液不符合国家标准(QB/GRK028-2017)的情况,对甘肃润康药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公司购进30吨氯酸钠进行调配生产及罐装,生产不符合标准的84消毒液2000Kg,货值金额1405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拟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4050.00元,罚款28100.00元。
案例四
2月11日,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抽检发现兰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城关分公司销售的美媛春清毒洗手液不符合国家标准(GB19877.1-2005)的情况,对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不符合标准的美媛春清毒洗手液144瓶,货值2419.2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罚没合计5457.60元。
案例五
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抽检发现甘肃帝豪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84消毒液不合格的情况,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帝豪84消毒液,无法提供有效质量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再次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拟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6000.00元,罚款32000.00元,罚没合计38000.00元。
案例六
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举报,对甘肃省中医院销售的党参进行了抽样鉴定,认定批号为18110202的党参为劣药。经查,当事人共购进党参规格10g/袋1600袋,规格15g/袋2500袋,货值金额8560元,销售金额4425.6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和《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425.60元,没收劣药党参2085袋,罚款17120.00元,罚没合计21545.60元。
案例七
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对城关区上水巷宏远便利店进行的检查中发现,该店销售的部分“中祥”猕猴桃片和“7喜”冰爽柠檬水果味汽水已过期。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当事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50000.00元。
案例八
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甘肃亚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小儿止咳糖浆药品进行监督抽样检验,发现其生产批号为20190903的小儿止咳糖浆需氧菌总数不符合规定,定性为劣药。经查,该批次小儿止咳糖浆已销售14800盒,销价2.65元/盒,后该公司分两次召回14378盒。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拟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70.60元,没收劣药14378盒,并处罚款79648.50元。
案例九
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不合格报告,对甘肃羲和水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生产的2批次桶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超标,且已全部售完。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桶装饮用水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合计80425.52元。
案例十
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堂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0年1月2日起从事经营活动,截止查获之日,违法所得3312元。当事人无证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312.00元,罚款50000.00元,罚没合计533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