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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价值

2023-09-27        中国经济网

  一、选题与视角

  作为客体之于主体有用性的价值,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价值中,可以理解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满足国家、社会或经营主体需要中的积极意义。研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本身就是非常有价值。既有助于揭示和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对于其他法的独特性,对国家、社会或个体的有用性,还有助于提高制定、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水平。

  反不正当竞争法价值的考察视角多样。可以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角度分析,可以从经济民主、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角度探讨,还可以从社会整体与局部角度、当前与长期角度考察。

  从研究方法上看,法的价值往往更突出地体现在法的产生时期和法的重大变迁节点时期。为突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的关联性,在有限篇幅内不大可能全面引入经济数据并分析其内在关联的情况下,本文拟用文本分析法,将有关语词在我国重要文件中的相关性作为现象素材引入,进而深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的内在关联分析中,探讨其重大价值。

  二、“竞争”与“市场经济”在我国重要文件中的关联性

  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竞争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可或缺的内在要素,这是勿庸赘言的。前面提到,法的价值往往更突出地体现在法的产生时期和法的重大变迁节点时期。选取1992年至2022年7次全国党代会报告的文本,和1993年、2003年、2013年3个“三中全会”决定的文本,分析其关联性。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在促进我国改革发展中的重大意义是众所周知的。经济体制变革,是一国之大事,选取报告作为文本研究的素材,样本意义最为显著。同时,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模式,是1992年党的十四大;2022年召开的党的二十大,提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时间节点均具重要样本意义。考虑到我国近20年来经济体制建立完善的实践,1993年、2003年、2013年分别召开的3个“三中全会”,所通过的决定,正好是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以及“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关键词的选取上,经过比对和筛选,报告仅选取“市场经济”和“竞争”。3个“三中全会”决定,则细化到涉及竞争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语词。文本和语词分析发现:

  1、报告中“市场经济”词频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和全面深化改革进程高度相关。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党的十四大报告和其后的党的十五大报告,以及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党的十六大报告和其后的党的十七大报告,“市场经济”词频是7届全国党代会报告中最高的,分别是21、22、22和24次。值得注意的是,之前的党的十二大、党的十三大报告中,“市场经济”的词频为0。

  2、“竞争”的词频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和全面深化改革进程高度相关。这4次全国党代会报告中“竞争”词频总体上也是7届全国党代会报告中最高的,分别是8、14、16和13次。考虑到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竞争规制重要性之间的反应时间,可以将“竞争”词频在全国党代会报告文本延后一届,则正好是最多的7届:分别是14、16、13次和15次。

  3、“竞争”细化语词的词频还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建立到完善再到全面深化改革进程相关。以十四届三中全会、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为样本,“竞争”词频分别为18、16和19次。相关细化词频中,“市场竞争”“竞争机制”“充分竞争”等作为反不正当竞争规制的体制背景、经济条件的语词,十四届三中全会最多,达8次,后两个文本明显减少,只有2次和4次。相反的趋势是,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必要性、规制价值和规制宗旨有关的“公平竞争”“平等竞争”“有序竞争”“无序竞争”,后两个决定分别7次和6次,前一决定只有3次。当然,作为现代市场体系基本素质要求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3个决定均有1次提到。“反不正当竞争”在十四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均提到1次。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党的二十大报告,则是全国党代会报告中首次提到“反不正当竞争”。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价值提炼

  “不正当竞争”源于1850年法国一地方法院有关商业混淆案件的判决书。作为法律,1896年德国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世界首个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门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正是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出现了越来越多违背公认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后,为保障市场经济体制和竞争机制的公平有效而产生的。175个国家和地区的竞争法治经验表明,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均有反不正当竞争立法。

  完成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后,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其后的20多年,固然有不少市场管理类立法,但均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立法。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后期,市场上出现了较多仿冒、不当有奖销售、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客观上成为反不正当竞争专门立法的必要。《中国工商报》1991年6月24日第3版刊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的文章《关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问题》,全面阐释我国竞争立法模式、体例、框架、主要制度设计。经过一系列立法程序,包含对商业贿赂、不当附奖赠促销、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仿冒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等6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条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3日诞生。其后,2017年11月4日的修订增加了对流量劫持、不当干扰和恶意不兼容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同时完善对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定。2019年4月23日的修订,完善了侵犯商业秘密规制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时间和修订时间,契合我国从有计划商品经济转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到全面深化改革的这两个重大历史节点。当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3次修订工作已经启动。其修订指导思想和基本框架,总体上反映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要求。

  结合国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发展与其所在国家和地区市场经济发展进程的关联性,我们至少可以提炼三个方面的价值。

  1、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障市场竞争机制正常运行基本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在于由市场配置资源。市场配置资源的优越性,正在于市场的价格信号是社会供求关系的晴雨表。在价格信号的作用下,资本、劳动力和其他资源向最能满足社会需求的产品和服务领域倾斜。但是,价格信号也仅仅是在充分竞争条件下才能较好地实现这一功能。在通过反垄断,保障市场充分竞争的同时,还需要通过规制不正当竞争,才能保障市场合理地配置资源。比如,在商业混淆、虚假宣传盛行的市场里,消费者因为被误导而选购了并非其真正意思所指向的商品或服务。在招标投标中,如果存在商业贿赂,中标者并不是投标者中质量最好、市场美誉度最高、价格最适宜的。在不当附奖赠促销盛行的情况下,价格虚高,价格信号不能正确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这些不利后果均表明,不正当竞争会扭曲市场竞争机制,导致市场失灵,会和垄断一样走向市场竞争的反面。这迫切需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查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恢复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所以,早在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决定》中,就将“反对不正当竞争”作为“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需要着重完成的重要工作之一。党的二十大报告,更是明确将加强“反不正当竞争”作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工作之一。

  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障经营主体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部门法。

  市场竞争是争夺交易机会的市场行为。在总交易机会一定的情况下,市场竞争必然会带来参与竞争的经营者此消彼长。若干轮竞争下来,则有可能出现优胜劣汰。如果所有参与者都没有实施不正当竞争或垄断,此消彼长或优胜劣汰中的被消或被汰者,虽是长者或胜者竞争行为所致,但这是市场竞争的正常损害。如果竞争中出现不正当竞争,并且被消或被汰的经营者,是因为长者或胜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致,那么,被消者或被汰者则是一种被非法侵害。

  以商业混淆为例。实施商业混淆的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这样,作为该他人的经营者的交易机会,因为实施商业混淆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被不正当地分享,其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志也因此被不正当地淡化,其权利和利益受到侵害。同时,消费者因为该经营者商业混淆行为而误认,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上也受到侵害。再如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商业贿赂的经营者,会侵害竞争者的公平竞争权利和利益,还会因其贿赂增加的产品和服务成本侵害消费者利益。事实上,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会侵害竞争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流量劫持、不当干扰、恶意不兼容等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样会对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不法侵害。

  合法经营者被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后果自不待言。在消费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遭到侵害后,其后来的购买行为会更为谨慎,购买量会因此而明显下降,经产供销产业链反馈到销售者、生产者后,为利后果会影响到整个产业链。比如,商业混淆案件被曝光后,实施混淆行为经营者的商品往往大量滞销,一直延伸到工厂停产。不正当竞争直接侵害的是竞争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间接损害的是整个产业链甚至整个业界。2013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将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 垄断作为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在全国范围自由流动的重要路径。

  3、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增进社会信用和社会公德的重要法律制度

  不正当竞争是违背公认商业道德的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商业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无不是诚实、信用、公平等人类公认商业道德的反动。商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他社会道德有很大的示范、影响作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和蔓延,不仅会侵犯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破坏市场机制和秩序,还会败坏社会信用机制,毒化社会空气,伤害社会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世界各国都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禁止违背公认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为了维护人类社会赖以维系的基本信用和社会公德。这也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成为最具道德价值的经济法律制度。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主要目标任务中,既包括经济高质量发展,也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更加完善,还包括实施公民道德工程,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可以通过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重塑和增进商业道德,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常运行过程中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肖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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