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一头连着宏观经济,一头连着千家万户,是经济发展的强劲引擎。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于提振消费信心、释放消费潜能、增进民生福祉、护航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条例》指出进一步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建立和完善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条例》的突出亮点在于围绕新业态下的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和虚假营销等消费维权难点痛点,作出细化规定和针对性规范,并专门补充了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费者保护的相关规定,既突出效度,又体现温度,促进优化消费环境。
2023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超47万亿元,比上年增长7.2%,再创历史新高,最终消费支出拉动经济增长4.3个百分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是82.5%,消费重新成为经济增长的主动力。要让消费者有稳定收入能消费、没有后顾之忧敢消费、消费环境优愿消费,就要建立完善扩大居民消费的长效机制。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是其中重要一环。
这些年,我国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充实细化了消费者权益;公布《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出台电子商务法,保障消费者网络消费权益,规范网络消费市场……一系列扎实措施,持续完善法律法规、加大保护力度,消费环境建设成效明显。
消费放心,才有消费信心。只有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消费者才会乐享消费,从而推动经营者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深化技术创新,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形成良性循环。今年中消协的消费维权年以“激发消费活力”为主题,正是为了通过构建消费者友好型消费环境,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不过,目前部分消费领域依然存在乱象。比如,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假防火玻璃黑产链、不能灭火的灭火器等,还有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预付式消费侵权等问题,目前仍未得到彻底解决。为此,《条例》明确了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保护规定,比如强化了预付式消费经营者义务,明确规定经营者按照约定退回押金和预付款等条款,弥补了现阶段预付式消费规则空白。
保护消费者权益,更好激发市场活力,是全局性、系统性工程。一方面,应引导广大经营者树立“消费者至上”“质量第一”理念,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诚实守信、追求品质、开拓创新,不断丰富消费供给,更好满足个性化、定制化、品质化消费需求,以消费者的口碑和信赖赢得发展。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协会和社会各方要加强协同合作,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加大对侵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聚焦“一老一小”,及时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不断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增强消费信心。(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