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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一商家非法拼改装33台电动自行车,判销售伪劣产品罪!

2024-08-07        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全省首例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01 案情回顾

  张某经营着一家摩托车修理店,专业从事电动车、摩托车的零售和维修业务已有10余个年头。2018年,张某开始销售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并因此与该品牌公司签署了不私自改装承诺书。

  2021年至2022年8月间,为做到所谓的“长续航、高时速”,增加产品销量、牟取更多收益,张某对消费者隐瞒了电动自行车需要改装以及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的事实,通过各种渠道购入电池、解码器等器件,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改装并销售。

  
资料图片:改装电动自行车使用的解码器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件审理期间,张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

  经查,张某采取上述方式累计对外销售改装车33台,销售金额11万余元。

  
资料图片:查封的改装电动车、电动自行车

  经检验,改装车在整车重量、最高车速、蓄电池最大输出功率等方面均超过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且在车速达到15km/h时未出现报警提示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上述改装车一旦使用,会大大增加交通事故、电气故障乃至电气火灾的发生机率,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属于“不合格”产品。

  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02 法院判决

  
图为庭审照片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明知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明知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可能带来的危害和后果,为牟取非法利益,仍然擅自解码、改装电动自行车,并将改装车当作合格车销售给消费者,同时协助消费者登记上牌,系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且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另,张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赔偿等情节,依法可予从轻从宽处罚。

  此外,张某的上述行为,使得一批车速、重量、电池输出功率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在交通安全等领域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及其他社会公众权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张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发布消费警示和召回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公告,承担公益诉讼赔偿款人民币十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未上诉,上述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03 法官提醒

  电动自行车具有方便、快捷、经济等特点,已然成为许多人短途出行的首选。经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了解,随着保有量持续增长,电动自行车骑行乱象丛生,发生的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之势。根据成因调查,电动自行车违法改装、超速行驶是此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非法“拼改装”电动自行 车现象为何屡禁不止?究其根本,不乏一些商家为吸引客户、增加销量、拓展业务铤而走险,甚至以此为商业噱头。

  尽管现实生活中不排除个别消费者为追求更强使用性能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会主动提出个性需求,但是,作为销售者,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切实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既不能一味顺应消费者需求,更不能以此为由规避法律责任。

  当然,在上述现象中,消费者绝非“局外人”。作为消费者,在选购电动自行车以及配件时,应当将车架号、铭牌、电池等信息,与生产厂家的资质信息、合格证信息一一核对,要认真了解“国标”电动自行车的关键技术参数,避免购入“问题产品”“不合适产品”,更不得主动要求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拼改装”。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让我们为此共同努力,从源头上防范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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