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度推进质量强国建设工作成效突出
拟予督查激励地方名单的公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市场监管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市监信函〔2022〕220号)要求,经地方申报、遴选推荐和综合评价,现将2021年度推进质量强国建设工作成效突出拟予督查激励的地方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3月3日至2022年3月7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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