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一、主管司局食品经营司、特殊食品司
二、改革内容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规定,审批改为备案,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备案要求
食品经营者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同时,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手续。营业执照采集经营范围信息为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四、资质范围
相关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开展经营。
五、监管措施
(一)对备案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企业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
(二)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