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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违法!

2024-06-17        产品可靠性报告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市场监管局金凤区分局良田镇市场监管所在巡查时发现,辖区内一家足浴休闲中心在开展营销活动时,“会员充值巨惠”广告中使用了“任何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附加条款,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提出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XX享有最终解释权”等字样系经营者通过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契约自由的原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擦亮眼睛,如遇到类似“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条款时,可以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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