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主体、职责权限、制发程序、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这是我国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对于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裁量权是由法律规范赋予行政执法主体的一项行政权。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基于法理或事理对某些事件所做出酌量处理的权力。也就是说,行政执法主体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时限等,结合具体的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酌量处理。比如,《产品质量法》第50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这表明行政执法主体在依该条款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货值金额50%至3倍的区间选择罚款额度。
行政执法裁量权有一定的选择空间,因此有人称其为“自由裁量权”。不过,有法律人士认为,行政执法裁量权并不自由,它不过是职权法定的一种特殊形态,必须受到一定的约束。建立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便是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行政执法主体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行政执法裁量权的适用条件、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这就相当于建立行政裁量权的“度量衡”标准,有利于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及防止行政裁量权滥用。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目前已经建立起来的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指导行政执法机关如何制定具体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的制度。现在,31个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都有相关规定。二是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具体行政裁量权基准。据统计,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有1000多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有1200多个,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近3000个。
但也要看到,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现实问题,比如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程序不规范、裁量幅度不合理、动态调整不合理等。特别是涉及到一些裁量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等问题,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容易造成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存在这些现象,既有行政机关对裁量权内涵、裁量权基准效力理解上的偏差,也有执法人员机械使用裁量权基准的成分,还有裁量权基准过多过乱、品质不达标的问题。
此次国务院印发《意见》,对这些问题做出了系统性回应。在明确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需要坚持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和高效便民的总原则的基础上,《意见》针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职责、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权限、不重复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意见》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行了周密且清晰的制度设计,既有利于规范执法部门的行政裁量权,也能切实维护市场主体与人民群体的合法权益。这项制度安排,对于规范行政罚款,约束行政裁量权,是一个有益且有政策实践价值的积极探索,能将行政裁量权关进制度“笼子”。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执法规范化的重要抓手,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以《意见》的印发为契机,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与适用的氛围,让人民群众在行政裁量权行使的“度量衡”标准中看到风清气正,在每一项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