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县市场监管
综合执法工作的公告
粤府函〔2020〕74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精神,按照《广东省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现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公告如下:
一、依法整合市县市场监管和商务领域行政执法职能。各市县商务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同级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构在其管辖区域内,以市场监管部门名义集中行使。
二、具备条件的市县可以将粮食流通执法、教育执法等直接到市场、进企业、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执法职能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构,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名义依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
三、上述行政执法权由市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后,市县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一律无效。实施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具体范围及起始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以政府通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记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梳理、明确本单位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人员应当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相对应的主管部门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市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的相关业务指导,支持推进改革工作。
七、本公告自2020年5月15日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