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落实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停车泊位供给、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无偿分配。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家庭、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到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申请登记。
单位、家庭和个人普通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摇号方式配置,单位和个人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轮候方式配置,家庭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积分排序方式配置。
第四条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在京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四)持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
(五)持本市居住证且近五年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人员。
符合前款规定并且配偶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个人可作为家庭主申请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以家庭为单位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以家庭为单位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的,家庭申请人包括家庭主申请人和其他家庭申请人,总数不得少于2人,家庭主申请人代表家庭参与指标配置并作为指标持有人,其他家庭申请人限于家庭主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并且应当符合前款“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的规定。所有家庭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名下应当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家庭成员若离异,离异时原配偶名下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离异十年以内不得作为家庭申请人。家庭获得指标后,所有家庭申请人十年以内不得再次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
单位办理登记的条件和登记的内容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第五条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向取得配置指标的单位、家庭主申请人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并公布指标配置结果。
家庭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可以申请取得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但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只能选择一辆取得更新指标。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不予办理更新指标申请。单位出售、报废名下登记小客车的指标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办理下列手续时,应当出示指标证明文件:
(一)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外地车辆转入本市,办理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
(三)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
(四)办理车辆赠与公证。
对取得指标的,税务部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市场监管部门验证二手车销售发票、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予以注明。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持上述文件,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
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可以向其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配偶、子女、父母变更或转移登记,受让方无需指标证明文件但应当符合第四条“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的条件。
夫妻间办理车辆变更登记、离婚析产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时,婚姻关系存续期满一年且受让方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受让方无需指标证明文件。
第七条指标有效期为12个月,不得转让。指标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
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信息取得的指标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小客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市实行指标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书面提示购车人。
第九条出租汽车、租赁汽车、教练车等营运小客车的指标分配方式另行规定。
第十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第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