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武警部队和北京市进行调研,了解情况,听取意见。6月5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中央军委办公厅军委法制局、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11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规范和保障武警部队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修改人民武装警察法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第四条中规定武警部队“担负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反恐怖、海上维权执法、抢险救援和防卫作战”等任务。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修订草案规定的“突发事件”应是指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不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其他类别的突发事件;同时“反恐怖”的表述也与反恐怖主义法不一致,建议作出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的相关表述修改为“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二、修订草案第十条中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平时遂行各项任务,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提出需求。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地方许多事务需要武警部队支持和协助,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构建军地协调联动新格局”的指示要求,建议进一步明确军地需求对接机制和地方提出任务需求的程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根据党中央、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增加一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立任务需求和工作协调机制。”“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重要活动安全保卫、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抢险救援等需要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协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需求。”“执勤目标单位可以向负责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出需求。”
三、修订草案第十一条规定,“调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应当坚持依法用兵、严格审批的原则,严格按照指挥关系、职责权限和运行机制组织实施。批准权限和程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有的部门提出,修订草案只规定一般情况下调动武警部队的要求,建议对特别紧急情况下需要武警部队立即采取行动的情形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根据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增加一款规定:“遇有重大灾情、险情或者暴力恐怖事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采取行动并同时报告”。
四、修订草案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协助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协助武警部队执行任务牺牲、伤残的,也应给予抚恤优待;同时人民武装警察因执行任务牺牲、伤残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给予抚恤优待。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协助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牺牲、伤残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或者相应补偿。”同时增加一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因执行任务牺牲、伤残的,按照国家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五、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对非法制造、买卖、持有、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标志、警械装备、证件、印章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该条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直接对应的条款,建议本法明确相关具体罚则。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本条修改为:“非法制造、买卖、持有、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标志、警械装备、证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6月上旬,法制工作委员会采取书面形式,就修订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邀请部分专家学者进行评估。专家学者普遍认为,修改人民武装警察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武警部队建设发展重要论述的重大举措,非常必要和及时,对于建立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武警部队,规范和保障武警部队履行使命任务具有重要意义。修订草案经过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增强了制度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审议通过。专家学者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