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18日下午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6月18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条关于“实事求是”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规定修改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样表述更加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条修改为:“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二、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复审、复核。”有的意见提出,本条对复审、复核的机关未作规定,建议根据监察法有关规定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三、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条第一款对政务处分决定被变更或者撤销后,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等的处理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专家提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对公职人员的财物予以没收、追缴的制度,建议对政务处分决定被变更或者撤销后,没收、追缴的财物应当如何处理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款中增加规定:“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经与国家监察委员会研究,建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