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18日下午对档案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6月18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建议明确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加强档案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三、有些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档案利用机制,更好服务国家机关决策、管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二是规定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三是要求档案馆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四是对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行为规定法律责任。
四、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加强档案管理,完善有关制度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如明确档案馆设置与布局要求、强化电子档案存储安全、规范监督检查等。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有关方面抓紧制定配套规定,加强法律宣传。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上述意见涉及的问题,有的已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作出规定,有的需要在配套规定中进一步细化,建议国家档案局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上述意见,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相关制度,抓紧制定配套规定,做好法律宣传,切实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经与国家档案局研究,建议修订后的档案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