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由312(公安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公安部。
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国家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上海和汇安全用品有限公司。
摩托车乘员头盔是保障摩托车驾乘人员生命安全的重要装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工信部、公安部2014年10月联合发文《关于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4〕453号)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所有新出厂的两轮摩托车产品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
对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头盔的,不得出厂销售”;2017年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规定:“两轮普通摩托车应配备1个符合GB811的乘员头盔”,对头盔的强制性配备、使用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标准GB 811-2010实施以来,对规范头盔的生产和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头盔质量管理制度改革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后消费者对产品需求的变化,现行标准的部分内容已经与实际不适应。
一是标准内容需要与现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制度相适应。
2017年11月起,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由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现行标准中有关许可证编号标识、产品检验等内容需调整修改。
二是标准技术要求有待适应新的使用需求。
新形势下,群众对摩托车乘员头盔的安全性、舒适性等产生了新的需求,尤其是在摩托车运动等领域,标准中头盔重量、规格尺寸等技术指标已不完全适用于一些高性能头盔的技术要求,客观上也造成部分头盔无标准可依的情况。
此外,我国目前还没有全国统一的电动自行车头盔标准,各地厂家自行生产,质量参差不齐,大量劣质头盔充斥市场,而检验、监管却无标准可依,头盔乱象得不到有效遏制。
为保障广大电动自行车乘员的生命安全,有必要将电动自行车头盔也纳入标准范围,在全国强制执行。
为充分适应质量管理和社会生活的实际需求,保障广大群众的利益和生命安全,有必要对现行标准进行修订。
标准规定了摩托车乘员头盔的基本结构、种类和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等,标准适用于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包括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佩戴的头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