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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等正式废止!

2021-04-02    网站    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2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21年3月27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我委组织开展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过清理,决定对《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等6件规章、《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等9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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