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咨询
公众留言: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4.1.3.1.1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 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 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这句话的理解是不是如果在食品加工中使用了酒、酱油等发酵产品,标签中标识中不再写配料:*******而是应给写成原料:*******或者原料与辅料:******回复:按照机构职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健康委牵头制定。您所咨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由原卫生计生委于2011年组织修订发布,该标准的有关问题,请您向卫生健康委咨询。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回复部门: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2018-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