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出台这一意见有何重大意义?意见包含哪些“硬核”措施?将如何激发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
意见提出,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以系统完整保护传承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和全面真实讲好中国故事、中国共产党故事为目标,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
“意见体现了理论创新和体制创新,第一次提出了以价值为基础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它不仅讲保护,而且特别强调传承,核心是通过所有历史文化遗产讲好‘中国故事’,使其内化为人民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产生强大的社会凝聚力。”清华大学建筑系教授吕舟说。
从1982年我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公布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开始,改革开放后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大,留下丰富“家底”:137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799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6819个中国传统村落,划定历史文化街区970片,不少有价值的工业建筑、文化景观也逐步纳入保护体系。
这些历史文化遗产生动述说着过去,深刻影响着当下和未来,丰富全社会历史文化滋养。但是,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依然出现很多问题,包括大拆大建、拆真建假,随意破坏传统风貌,地方在历史文化保护中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等。
“破坏、拆除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屡禁不止,关键是缺乏系统性的保护机制和认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委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赵中枢说,意见的出台,从顶层设计和系统保护的角度看是“前所未有”和“恰逢其时”的。
专家认为,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需要重新构建一个体系,把原来条块分割、碎片化的历史文化遗产重新整合成一个整体。
赵中枢说,意见明确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源头、过程、方法和出路,非常全面。从源头上,意见要求准确把握保护传承体系基本内涵,对保护对象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地段,与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保护传承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
吕舟说,意见提出了思想基础、价值基础、基本目标和保障体系,形成保护和传承“闭环”,是对1982年以来我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遇到的问题在今天社会发展条件下提出的解决方案。
意见强调,坚持国家统筹、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中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作用,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问责问效,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增强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
专家表示,历史文化保护相对“软性”,原来的保护体系完全依赖于地方对保护对象的理解和积极性,但意见对于历史文化保护做出了宏观指导和具体要求,有奖励激励、监督检查、考核问责,可以在管理和机制上形成“刚性”传递。
赵中枢说,意见为责任落实、评价审核和监督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既治标又治本。“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三级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动态监管”“强化考核问责”等规定,为各个层级形成保护合力提供了机制保障。
意见明确,到2025年,多层级多要素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初步构建。到2035年,系统完整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全面建成,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充分利用,不敢破坏、不能破坏、不想破坏的体制机制全面建成。
历史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文明、历史、传统精神的灵魂和载体。吕舟说,从“不敢破坏”“不能破坏”到“不想破坏”,我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依然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形成强大共识和合力,才能确保各时期重要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系统性保护,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