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教育厅联合省公安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等部门发布《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办法》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应在驻地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开设唯一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专用账户中的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实行“消拨同步”。近年来,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后“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屡有发生。对预收费实行银行托管,将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有关思路值得借鉴。(时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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