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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的“交车时间”和“完工时间”有何区别

“交车时间”和“完工时间”有区别
      汽车三包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这里的完成修理之时是指“交车时间”,不是“完工时间”。完工时间有多种理解,但主要是指修理工作的“完工”,通常,修理工作完成之后,在交付消费者之前,还应当有质检验证、洗车和交付等环节。
      对于无质量问题的预防性维修、软件升级、召回是不计入累计修理时间和修理次数的。已实施召回的车辆在三包期内,出现与召回相关的故障是要计入累计时间和修理次数的。如果易损件的维修发生在其质保期内,则应该计入累计时间和修理次数。根据汽车三包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三包维修时间,但对于在救援地对车辆质量问题维修所占用的时间应计入三包维修时间,修理者应当按一次修理来处理,并向消费者提供修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