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热点之延长线插座(排插)、转换器产品质量分析报告
本刊智库专家团专家 孔迪
近年来随着各类电子电器产品的普及和更新,延长线插座、本刊智库专家团专家 孔迪
转换器这类产品已经广泛应用于家庭、学校、办公、商场、工厂等场所,随处可见,也逐渐变成了投诉举报的新热点。
一、 相关概念
(一)延长线插座:一根带有一个插头和一个一位或多位延长线插座的软缆组成的组件,也叫电线加长组件,俗称排插、插线板、拖线板、接线板等。
(二)转换器:由一个插头部分和一个或多个插座部分两者作为一个整体单元所构成的移动式电器附件,俗称转换插头。
(三)国标插头、插孔:国家标准GB/T1002-2008中已规定了我国家用单相插头、插孔的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除此之外其他外形规格的插头、插孔均不属于我国标准制式。
(四)标准孔和“小五孔”:延长线插座、转换器实物上,两极插座和两极带接地插座的插孔不存在重叠组合的是标准孔型,而两者插孔存在部分或全部重叠组合的就是“小五孔”。
(五)非标(含万用孔):延长线插座、转换器实物上,插头、插座插孔的型式、参数和尺寸不符合我国标准,而属于其他国家的特定样式,或者不符合任何国家样式的“万用孔“。
(六)常见国外插头、插孔样式
(七)USB输出新趋势
USB口输出供(充)电是目前电子产品发展的新趋势,上述延长线插座、转换器都有在传统结构上增加USB输入的新品。
二、两者异同
在2017年之前,由于旧版GB 2099.3-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系列国家标准中对“转换器”的定义较为宽泛,标准定义中即可以是无软线的整体式转换器,也允许是软线连接的转换器,导致上述两类产品的界限不够清晰,延长线插座(排插)也可以认为是带有连接软线的特殊结构“转换器”。
当时,有很多生产企业故意将带有插头和电源线的排插也标注成“转换器”的名称和执行标准,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为了规避移动式插座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标准包含插座标准,但并未涉及“转换器”的GB2099.3-2008标准,即“转换器”无须认证);二是因为近年来兴起的“小五孔”排插存在两类插孔并列的特殊孔型,当时只有GB2099.3-2008“转换器”标准中才允许这种组合排列。但随着2017年4月新版GB 2099系列标准的修订实施,上述两类产品被明确区分开来,并分别有了各自对应的国家标准,转换器仍对应GB/T 2099.3-2015标准,该标准范围中已注明“本部分不适用于延长线插座(电线加长组件)”;而针对延长线插座则专门制定了GB/T 2099.7-2015的全新标准。自此这两类产品从外观结构上可以直接区分,主要看插头、插座之间是否有软线连接。
三、投诉举报热点和处置
(一)、未取得3C认证证书。这两类产品目前实际情况是:
(二)、存在“明令淘汰”万用孔。这实际上是对“明令淘汰”概念的一种误解(包括部分媒体也带错了节奏),全国人大法工委版的《产品质量法释义》中有明确解释,“所谓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的措施,对涉及耗能高、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危及人体健康等方面的因素,宣布不得继续生产、销售、使用的产品。如国务院办公厅1991年的67号文件宣布淘汰了六种农药;卫生部先后宣布淘汰了一百多种药品;等等。这是国家采取的宏观调控的行政手段,对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可见“明令淘汰”产品的前提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按一定程序(如发布公告或目录)公开宣布的,目前判断“明令淘汰”的主要依据是发改委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部分”。经查,对于非国标制式的插头、插孔(包含“万用孔”)和带有上述插头、插孔的电子电器产品,未有被列入“明令淘汰”的记录。实际情况是,家用插头插座的旧版GB 2099-2008系列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中规定了插头、插座插孔的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必须符合另一个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002,这两个标准都是自2009年8月起强制实施,所以之前类似“万用孔”这种非国标插头、插孔和带有非国标插头、插孔的电子电器产品都是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但并非“明令淘汰”产品。但2017年3月开始,我国国家标准化体系改革,上述GB 2099和GB 1002标准都从强制性改为推荐性,变为GB/T 2099和GB/T 1002标准,不再强制执行。这也带来一个尴尬处境,带有“万用孔”的插座、转换器等产品今后不仅不属于“明令淘汰”,还很有可能合法化(不属于3C认证范围,生产厂家只需制定相应企业标准并公开,保证质量符合企业标准即可)。
(三)、实物质量不符合新国标(如:无插孔保护门、外壳阻燃性能不达标等)。首先核查涉案延长线插座、转换器的外观,如果是非国标制式插头、插孔的产品,不属于3C认证范围和2015版新国标适用范围,无法检验判定质量。而对于国标制式插头、插孔的产品,相应标准GB/T 2099.3-2015、GB/T 2099.7-2015的生效日期都是2017年4月14日,那么就要区分生产日期,如果2017年4月14日之后生产的产品,因为属3C认证范围,所以不论实物是否明示标注标准(即使标注GB 2099-2008也是徒劳,因为旧标准已自然失效),都默认要符合3C认证所依据的现行国家标准,可按新国标准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有可能合格,也有可能不合格;如果确属2017年4月14日之前生产的库存产品,往往都明示执行GB 2099-2008系列标准,也应默认按该系列标准的最新版本进行检验,但可以直接判断实物质量肯定不符合2015版新国标要求(插孔保护门、材料阻燃性能等项目都是新标准才增加的要求)。
(四)带USB口产品未补充认证。根据国家认监委2016年第2号公告,3C目录中“插头插座”等四类产品,“如具有信息技术设备或音视频设备配套电源适配器功能,并具有相应充电接口(如USB充电接口等)”,则属于多功能产品,在本身已取得相应3C认证证书的基础上,还需要按照信息技术设备或音视频设备配套电脑适配器补充认证。如某企业生产的延长线插座、转换器(原本设计不带USB充电口)本身取得插头插座类的3C证书,但后续产品升级增加USB充电口,那么原3C证书是不能覆盖升级后的产品的,企业必须补充电源适配器的3C认证。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认监委相关批复,这种补充认证不属于证书变更(扩展)范围,如果未进行补充认证即出厂、销售,可直接认定为出厂、销售未经认证产品来处罚。
(五)、标识问题,如无厂名、厂址、执行标准,或虚假厂名、商标、产地等信息,违法认定较为简便,依法处理即可。
特别声明:本文为本刊《产品可靠性报告》杂志原创、独家、首发文章,未经本刊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本文首发于《产品可靠性报告》杂志2019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