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互联网贷款“基本法”实施半年,监管再开药方、划定30%红线
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基本法”印发半年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监管政策重磅落地。
第一财经记者获悉,2月20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内容在2020年7月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审慎监管要求,统一监管标准。
从内容来看,《通知》在出资比例、集中度和限额管理等三个方面明确定量指标,并严控地方法人银行跨区域经营。其中,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
对于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通知》严格划定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划定30%红线
2020年7月,银保监会颁布实施《办法》,初步建立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度框架,并就贷款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保护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发布以来,监管部门发现,各机构执行效果和整改力度存在差异,特别是在独立实施核心风控环节、加强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部分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与《办法》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风险隐患。
其中,第六十二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及相关集中度风险、跨注册地辖区业务等提出相关审慎性监管要求。
“监管部门在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充分研究论证,认为有必要根据《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审慎监管要求、统一监管标准。”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通知》在《办法》基础上细化了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提出了量化标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严格落实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主要是为了约束中小银行借助联合贷款业务过快扩张。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有利于各类机构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在实践中,个别银行存在信贷风险管理薄弱、与合作方权责利不对等等情况和问题,损害了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该负责人表示,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
董希淼对记者表示,《办法》较为开放包容,鼓励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互联网贷款业务。《通知》大幅度收紧了互联网贷款政策要求,是对《办法》的进一步细化和修正,主要目的在于,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和平台经济发展的一系列要求,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
信托也被纳入
除了对联合贷款的出资比例提出要求,《通知》还细化明确了合作机构集中度风险管理和限额管理量化标准。
《办法》第53条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审慎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第54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加强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管理。
但在实践中,各商业银行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异,个别机构的集中度管理和限额管理落空。
此次《通知》明确,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在董希淼看来,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主要是为了分散联合贷款风险,避免中小银行“将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过度依赖单一的外部合作对象。
“上述规定,既能够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适度分散,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同时为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充分预留了空间。”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还将信托公司纳入适用范围。从整体看,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具有一定规模,其中部分业务也借助于相关合作机构进行。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同时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防控,按照“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的原则,《通知》此次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