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纪检监察网披露,云南专项整治医疗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通过深入部分医院开展“体验式”监督和“蹲点式”监督、检查、问话,云南省此次专项整治共查处医疗卫生系统腐败案件179起;61所三级公立医院、235所县级医院、362所公共卫生单位、1461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3万余人主动上交了不当所得。
医疗系统腐败频发,医药市场历来是药企竞争和逐利的重要市场,“带金销售”在反腐高压下虽断难绝。日前肿瘤治疗黑幕问题中,相关医生在用药处方中是否存私心,推荐基因测序、NK细胞治疗中是否存在不当利益交换和利益输送等问题是舆论真正关注的焦点。
业内人士表示,过度医疗、不当医疗等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多为利益诱惑,我国的反贿赂治理长期重视犯罪人个人行为的矫治,对于企业对个人行为的影响以及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则较少,下一步还需进一步完善商业体系反腐体系,加大企业责任认定,提升反腐震慑力度。
带金销售、超范围用药难断
4月12日,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发布《关于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等级评价结果的通报(2021年第一期)》指出,哈尔滨誉衡制药有限公司的鹿瓜多肽注射液在浙江省存在给予回扣的商业贿赂行为,数额较大,按照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制度,将该企业在浙江省医药集中采购市场的价格和招采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并暂停该企业鹿瓜多肽注射液在浙江省挂网交易。
这是我国医保信用“黑名单”制度实施以来,信用评价制度与省级招采平台第一次联动。我们可以从相关判决书看到部分带金销售链条。根据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0304邢初428号》)所披露,2017年以来,被告人陆刚等医药代表从被告人倪东敏处获取哈尔滨誉衡制药有限公司的鹿瓜多肽针剂推广费后,为了增加销量,承诺以每开具1支“鹿瓜多肽”针剂支付8元好处费的标准送给开处方的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医生。期间,共向40名医生支付好处费88万余元。
资料显示,誉衡制药是誉衡药业全资子公司,鹿瓜多肽是其主要拳头产品,也是公司主要业绩来源。2019年,深交所对誉衡药业发出问询函,直指2016年至2018年公司的销售费用分别为2.61亿元、10.65亿元、29.38亿元,两年销售费用增26.7亿元,增加1025.67%。
事实上,前述判决书除了公布鹿瓜多肽存在带金销售情况外,还披露了宫炎平和葡萄糖酸钙口服溶液的带金销售事实。据悉,2014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艳作为医药代表为广东罗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宫炎平”和湖北福人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葡萄糖酸钙口服溶液”进行推销,为了增加药品销量,承诺以每开具1盒“宫炎平”支付好处费8元,每开具1盒“葡萄糖酸钙口服溶液”支付好处费5至6元的标准支付给温州乐清市柳市镇湖头卫生院和乐清市第三人民医院开具处方的医生。
业内人士表示,在医药市场里,诊断与处方等需求由医师或者握有药品采购权的医院经营者或医药供给者所决定,在信息与知识背景皆不对等的情形下,患者和消费者难以自行做出判断。那也意味着如果药企牢牢掌握相关权利人,旗下药品就能占领一席之地。
对于如何用药,怎么用,作为用药方的患者并没有能力判断。从国家医保局曝光台2021年第三期曝光的10例典型案件来看,多达6个案例涉及超范围用药、超限用药问题。
例如,河南省郑州人民医院存在重复收费、串换收费、捆绑收费、超量收费、超范围治疗、超范围用药等违规结算医保基金行为,涉及医保基金9381605.25元。甘肃省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挂床住院、超限用药、过度检查诊疗、多收费等违规结算医保基金行为,涉及3113236.34元。青海省西宁市第三人民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超量收费、超范围用药等违规结算医保基金行为,涉及1829682.81元。
众多跨国药企因行贿中国被罚
近年来,除了2013年跨国药企巨头葛兰素史克医药行贿案以外,数个知名跨国药企因行贿中国被罚,但我国却鲜有跟进处罚,这个现象值得深思。
2016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依据《反海外腐败法》规定,对美国赛生制药公司(简称赛生制药)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最终达成民事和解,赛生制药缴纳94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6100万元)的不当得利,支付9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584万元)的判决前利息,和25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622万元)的民事罚款,共计处罚128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8306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赛生制药虽然是美国企业,但其绝大部分业务在中国。数据显示,2007年至2009年中国市场占赛生销售额分别达92%、94%、96%。美国证监会调查报告(简称调查报告)指出,2005年至2010年期间,为了获取相关产品在中国的销售,赛生制药旗下赛生国际销售代表会向医药卫生人员提供现金、礼物、赞助等。2008年至2010年,赛生国际以肝脏与肿瘤研讨会名义邀请医药界人士赴美,实际行程中大部分时间在拉斯维加斯、洛杉矶、迪士尼乐园、大峡谷等地观光游玩。2010年,邀请相关人士赴日本,除半天时间的研讨会外,其余6天时间均为到富士山等旅游胜地。此外,调查报告披露,赛生国际特地聘请一名在中国人脉丰富的“政府监管事务专员”,专门疏通官方关系。并向专员提供至少价值8600美元的昂贵礼品。
事实上,除了赛生制药,2010年以来,默克、葛兰素史克、百时美施贵宝、诺华、辉瑞、阿斯利康、礼来、德国布鲁克也悉数被罚。
2016年8月,英国制药巨头阿斯利康因涉嫌在中国、俄罗斯行贿,被SEC罚款550万美元。SEC称,阿斯利康在这两个国家的员工向包括医生在内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贿行为最早可追溯到2005年,违反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但由于阿斯利康积极配合调查,因此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同年,美国司法部发表文件称,辉瑞公司已就违反《反海外腐败法》同美国司法部以及SEC达成和解,向两者分别支付了1500万美元和4500万美元的罚款。
SEC相关报告透露了辉瑞在中国的部分行贿手段。为增加药品销量,辉瑞中国子公司雇员邀请开药量较大的医生参加俱乐部性质会议,提供超规格的娱乐活动。辉瑞中国子公司还制定了“积分计划”,医生根据开处方量得到积分,积分可用来换医学书籍、手机、茶具、眼镜等。这些行贿费用通过伪造的咨询合同、临床试验经费、广告费等形式列支。
除药企外,医疗器械也是行贿案件的“重灾区”。2008年年底,西门子公司被曝向中国国有医院先后行贿共计2340万美元。西门子公司同意支付约13亿美元的罚款,这也创下了彼时商业贿赂领域最大罚单。
2014年,SEC指控世界著名的高科技分析仪器跨国企业德国BRUKER(布鲁克)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指出其缺乏对其员工的监管力度,不能有效防止其员工在中国办事处进行约23万美元的行贿活动。根据SEC的声明,该笔行贿资金还被伪装成合法的商业和营销费用。据悉,虽然布鲁克不认可SEC的调查结果,但其仍然上缴了总值约240万美元的罚金以终止指控。
我国商业反腐制度应完善
医药领域行贿受贿问题屡禁不止,亟须对症下药。记者采访的多位学者和专家表示,医药领域腐败比起其他行业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建议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加大对行贿企业的处罚力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铲除腐败问题滋生的土壤。
“我国应对商业贿赂的法规体系仍显示出较为零散、不够体系化。在治理商业贿赂犯罪尤其是跨国企业腐败犯罪方面的经验尤显不足。”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岳平表示,立法技术的不成熟和执法体系的缺位及两者之间欠缺有效契合,使企业贿赂行为在法律制裁和行政监管的边缘滋生蔓延。执法不严从客观上纵容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使该类犯罪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追究,也在外部环节上促使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愈演愈烈。
业内相关人士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SEC处罚在华行贿企业的数量是中国处罚的10倍,且需要公开发表声明,这让我们认识到我国对这类企业判罚的缺位。
业内相关人士还介绍,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被处罚的医生平均每年有5人,占全国医生的比例极少。7年间仅有4起案件被定罪为“单位行贿罪”,占总案件数的1.9%,目前仅有葛兰素史克一例被按单位行贿罪处罚。
的确,我国无论是对医生还是企业的处罚力度都有待提升。自2021年2月15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指出,医生出现不同的行为,对应不同的分值,记分在1-18分不等,其中18分为最重的记分。据悉,一个考核周期内开具不合理处方5次以上;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等行为将被记18分。但从处罚来看,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8分及以上的,仅为离岗3个月。
“当通过商业贿赂可以利用较小成本换取更大利益时,以追逐利润为根本目的的交易者自然会选择实施贿赂来实现利润的爆发式增长。”岳平坦言,庞大的需求量和市场,是吸引外资药企加快进入中国市场的主要原因。通过影响行政权力来实现既得利益的分配和对资源的超额占有,攫取超额利润。在社会监督力度较为薄弱的环境下,垄断行业为保持垄断利益和市场优势,会想方设法贿赂权力部门从而造成商业贿赂行为的泛滥。
岳平指出,目前除了美国和少数欧洲发达国家有针对跨国商业贿赂的专门立法外,大部分国家的相关立法都是空白的。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规制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但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对商业贿赂中贿赂行为的规定存在着较大差异,内容上也不够严厉。
岳平还表示,根据对美国执法机构追究违法公司高管个人责任案件数量的统计,涉嫌违反《反海外腐败法》而被追究个人责任的比例居高不下,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可能有利于打击和震慑海外贿赂行为。
同时,SEC会披露相关企业行贿细节。对此,岳平指出,《反海外腐败法》从刑事制裁联手民事罚款,以及多种可能附加的制裁措施,都使得企业的违规成本非常高,必将对其形成相对大的心理压力。在此背景下,允许缴纳巨额罚金采取和解,保证该法案真正产生打击和预防贿赂的效果,实现教育的政策目标,处理手段较为灵活。她表示,《反海外腐败法》颁布实施38年以来,极少数案件被提交至法院以法院判决,大多数案件都是通过签订DPAs 或 NPAs 达成和解。
“与美国FCPA活跃积极的执法态势不同,国内对外国企业在华实施的商业贿赂行为往往反应较慢,且重视程度不足,因此,海外指控很少在国内引起连锁反应。”岳平建议,我国应及时针对刑法等法律中对商业贿赂行为规定的不完善之处进行修正,比如借鉴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中对行贿罪和受贿罪一视同仁的做法,从源头上惩治行贿之风。在犯罪学上,行贿和受贿是对合关系,当前我国的商业贿赂犯罪规定的范围明显偏窄,应当将行贿罪和受贿罪一视同仁,设计相对应的法定刑,通过惩治源头来防微杜渐。